| ﹛﹛根据﹛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注意不要逾期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審批机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証書; (2)國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