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1﹛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方出資的机器設備﹛2﹛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机器設備﹛3﹛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証生產供應的机器設備﹛上述設備均包括其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厂以及安裝﹛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申請辦法:企業應于貨物進口前持憑經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合同設備清單等單証向主管海關辦理征免稅審批手續,海關核准后出具﹛征免稅証明﹛,有效期為三個月,經主管海關核准,最多可延長三個月﹛
(三)有關規定:
1﹛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含增資)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經核查產品出口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2﹛自2002年10月1日起,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關投資項目在剩余額度內進口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稅進口﹛單獨進口設備零配件則需照章征稅﹛
3﹛新成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外經貿部門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复中規定的期限內繳齊注冊資本,并在驗資后的一個月內向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遞交驗資報告﹛未如期繳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減免稅的优惠﹛
4﹛企業如需申請變更項目有關事項,經外經貿部門批复后,應及時到海關辦理項目變更備案手續,避免出現在辦理﹛征免稅証明﹛時,企業的實際情況与海關備案不一致的情況﹛對未錄入海關減免稅操作系統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前到海關辦理有關錄入手續,方可辦理變更﹛
5﹛對于海關已出具的﹛征免稅証明﹛,企業未能及時或無法正常進口的,應及時到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作廢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執行期間,因生產經營需要,將已進口設備轉讓給另一個享有同等減免稅优惠待遇的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結轉手續﹛設備轉出企業,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复;轉入企業,按設備在轉出企業的使用時間折舊后的价格,扣減減免稅額度﹛結轉設備的監管期限以原進口放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