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机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公開﹛公平的國際招標﹛投標競爭机制和公正的評標准則,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批准的﹛机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机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際招標投標﹛系指國際公開競爭性招標投標﹛對不适宜公開招標的,經對個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貿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請招標﹛
第四條外經貿部系進口机電設備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國机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制定机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并不定期進行調整公布;審定机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机构的資格及買方自行辦理國際招標事宜所具備的條件;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机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簡稱進出口机构)依据本辦法,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机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監督﹛協調﹛
第六條机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机构(以下簡稱招標机构),受買方委托承辦机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買方,是指提出國際招標采購机電產品的國家机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參照﹛國際招標机构資格審定辦法﹛,向外經貿部備案核准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招標机构,是指依照﹛國際招標机构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招標資格并從事机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依照招標文件參与投標競爭的法人﹛
第二章招標范圍
﹛﹛第八條下列机電產品需要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家規定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見附件一);
﹛(二)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中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三)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資金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五)政府采購項下規定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六)其他需要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第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招標;
﹛(一)對外不需支付外匯;
﹛(二)供生產配套用零部件;
﹛(三)舊机電產品;
﹛(四)一次進口金額少于10万美元;
﹛(五)其它不适于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机電產品﹛
﹛第三章招標文件
第十條買方可根据采購需要自行編制招標文件或委托招標机构﹛咨詢服務机构編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四)合同條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標書;
2﹛投標一覽表;
3﹛投標分項報价表;
4﹛貨物說明一覽表;
5﹛技術規格偏离表;
6﹛商務條款偏离表;
7﹛投標保証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權書格式;
9﹛資格証明文件格式;
10﹛履約保証金保函格式;
11﹛預付款銀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証樣本﹛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不得設立不合理的條件或歧視條款﹛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招標文件還應包括對制造商的業績要求和評標依据﹛對其中重要條款要加注﹛*﹛號,若其中一條不滿足將導致廢標﹛
評標依据除构成廢標的主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外,還應包括:商務和技術條款中允許偏离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在允許偏离范圍和項數內進行評標价格調整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招投標程序
第十三條買方如委托招標,需与具有國際招標資格的招標机构簽訂招標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買方將招標文件及設備采購清單﹛有關項目批复文件按﹛机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報相應的進出口机构﹛進出口机构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單台設備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招標文件的審核,并將審核复函(見格式一)通知買方及有關單位﹛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复函,應及時向買方說明理由和需要延長的時間﹛
第十五條未經相應進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定的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買方和招標机构在收到招標文件審核复函后,應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標公告﹛
第十七條投標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對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不得少于五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根据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允許投標人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投標人的投標方案﹛投標聲明(价格折扣或其他聲明)都要在開標時一并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開標時,需有買方﹛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買方或招標机构應在開標兩日內將開標記錄(見格式三)送至或郵寄(以郵戳為准)到相應的進出口机构備案﹛
第二十二條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停止開標,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評標規則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相關領域專家﹛買方和招標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標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或与投標人任何害關系的專家,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确定前應當員密﹛
第二十五條評標工作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商務﹛技術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价格最低者為中標者﹛
第二十六條商務評標要求
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廢標:
(一)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証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標保証金形式或投標保函出証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經營范圍投標的﹛
(三)投標人与買方﹛招標机构有利害關系的﹛
(四)資格証明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簽字,或簽字人無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權書的﹛
(六)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條技術評標要求
(一)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規格書中主要指標的,應予廢標﹛
(二)投標文件技術規格書中一般指標超出允許偏离最大范圍或最高項數的,應予廢標﹛
第二十八條价格評標要求
(一)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評標依据進行評標﹛計算評標价格時,對需要是行价格調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加以說明﹛
(二)投標人必須根据招標文件要求和產品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証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价格并將該備件价計入投標總价,若所提供的產品不需必備件或免費提供,應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否則,評標時須將其它有效標中必備件的平均价計入該標評標總价(或按貸款机构要求計入有效標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計算評標總价時,國外產品以CIF价﹛國內產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稅)為計算基礎﹛
(四)除國外貸款的項目,計算評標總价時,以貨物到達買方指定安裝地點為依据﹛國外產品為CIF价十進出口環節稅節十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國內產品為出厂价(含增值稅)十國內運輸﹛保險費等﹛
(五)如果招標文件允許以多种貨幣投標,在進行价格評標時,應當以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賣出价統一轉換成美元﹛
第二十九條評標中其它若干問題處理原則
(一)銀行資信証明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帳戶的銀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該銀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証明的复印件﹛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但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澄清要通過書面方式進行﹛澄清后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標接受﹛
(三)投標人复制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投標文件中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四)境內的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的生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視為業績合格﹛
第六章辦理進口手續
第三十條評標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和招標机构將加蓋公章并有各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見附件二),按進口管理權限報相應的進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條進出口机构在十個工作日內評標報告進行審核,若無异議,對國外中標產品即按﹛机電產口進出口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進出口手續;對國內中標產品即函复買方和招標机构,買方(自行招標時)或招標机构憑有關進口手續或复函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結果通知其他的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使用國外貸款項目,評標報告審核后,招標机构憑國家評標委員人的﹛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准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買方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供貨合同﹛
第七章違規与處罰
第三十四條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招標文件已經審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應當保密与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与投標人就投標价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干扰招標﹛評標工作的;
(六)未按本辦法評標規則評標或者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七)評標報告未經審定或未辦理有關手續而簽訂供貨合同的;
(八)買方不履行与中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或者中標人不履行与買方簽訂供貨合同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處罰
(一)屬招標机构責任,當次招標無效并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
(二)屬投標人責任,當次投標按廢標處理,視情節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
(三)屬買方責任,招標無效并給予通報批評,相應進出口机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四)屬評標委員會責任,評標結果視為無敵﹛對嚴重責任人將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据本辦法招標投標的評標工作﹛
(五)上述責任方因違規所需承擔的經濟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六)构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評標過程中如遇重大意見分歧時,可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議﹛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買方﹛招標机构提出异議,或向相應的進出口机构以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第三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机電產品國際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体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与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二000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