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的相關活動,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現將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有關事項規定如下:﹛﹛一﹛本規定所稱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系指聯合國各机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机构對我國提供的無償援助配額机電產品的項目,不包括經貿往來贈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贈送和其他團体﹛個人捐贈﹛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是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的行政主管部門﹛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分別為:
﹛﹛(一)外經貿部負責聯合國人口基金會﹛儿童基金會﹛救災協調員辦事處以及外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中的贈款項目和兩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計划中的贈款項目;
﹛﹛(二)教育部負責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三)科學技術部負責聯合國有關科技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科技合作項下無償援助項目;
﹛﹛(四)財政部負責世界銀行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五)農業部負責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划署﹛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和世界糧食理事會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六)衛生部負責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七)國家計划生育委員會負責國際計划生育聯合會及外國相關机构或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八)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際金融机构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九)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負責聯合國開發計划署及國際非政府机构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其他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机電產品,需在協議簽訂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的規定,經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机构(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机构)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机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部門机電辦)初審后,報外經貿部審批﹛
﹛﹛三﹛各地方外經貿主管机构﹛部門机電辦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受援項目進口配額机電產品清單的審定和計划上報工作﹛
﹛﹛四﹛無償援助項下机電產品進口配額計划的安排
﹛﹛(一)我方与外方商定無償援助配額机電產品清單時,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据項目的實際需要确定品种﹛數量和檔次,要嚴格限制援助非生產性的配額產品,如轎車等消費類產品﹛
﹛﹛(二)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于每年7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受援項目進口配額机電產品計划報送外經貿部,納入年度机電產品進口配額計划,由外經貿部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証無償援助項目的實施,必要時可對進口配額机電產品進行預安排﹛
﹛﹛五﹛各受援單位接受屬于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的規定,在受援產品到貨之前辦畢進口手續﹛
﹛﹛六﹛接受境外緊急援助(如救災援助)進口配額机電產品,可簡化手續,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直接到相關地方外經貿主管机构﹛部門机電辦辦理進口手續﹛
﹛﹛七﹛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列入計划并上報的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机電產品,可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的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