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實施以來,已經19個年頭﹛最近在海商法協會的第48期通訊和其他刊物以及許多專家的著作,包括發行量很大﹛被人們稱為教科書的著作中,看到不少對該條款及其責任范圍的論述,行政和司法部門對其責任范圍也有了認定﹛在保險知識正在普及的時候,應該注意對條款的有關問題的提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作為1981年條款修改小組的參加入,個人認為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商榷,提出一些未必正确的看法就教于專家學者, 歡迎指正﹛
一﹛ 條款是對1976年條款的修改,不是﹛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以后,在國際海運貨物運輸保險方面,用過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的條款,也用過英國保險學會條款﹛1963年1月1日制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是在全面引用英國保險學會條款12條的基礎上,另加了檢驗和注意事項兩條,共14條﹛雖然實質与英國條款相同,但應該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此時起有了自己的條款﹛
﹛﹛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條款,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新條款﹛在險別設置上廢除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名稱,改為全損險﹛基本險和綜合險,將三個條款合并為一個,使用了中國語言習慣,和國外條款相比,內容和字數大大簡化,共8條﹛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號,完全不同于英國和其他國家的條款﹛由于這個條款和國際普遍使用的條款差別很大,客戶和國際同業經常有反映﹛
﹛﹛國外反映的主要問題,一是條款過于簡化,有些問題不明确;二是使用了与責任范圍無關的政治口號;三是責任范圍比國外小﹛
﹛﹛該條款雖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訂,但在主要內容上沒有什么變化﹛
﹛﹛客戶反映比較強烈的是關于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比國外通用條款小﹛該條款對綜合險的責任范圍界定為﹛除包括上述全損險和基本險的責任外,本公司還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鏽﹛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与國際上通用的一切險的﹛一切外來原因﹛形成比較明顯的差別﹛
﹛﹛党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适應改革開放的新局面,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決定修改1976年條款﹛不象有的文章說的,條款是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
二﹛修訂的指導思想是爭取走在世界前面
﹛﹛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上海﹛廣州﹛天津抽調人員成立修改小組﹛領導提出的指導思想是:根据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精神,要立足于走向世界,認真總結自己的經驗,吸取外國的先進經驗,特別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對海運貨物運輸保險的要求,要責任清楚﹛語言簡練﹛盡量擴大責任,訂出有中國特色的條款,爭取走在世界的前面﹛
﹛﹛修改小組參考大量文件和資料,主要有:中國的1976年條款及各有關單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見:聯合國貿發會及77國集團關于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建議;英國﹛德國﹛美國及其他能夠搜集的條款﹛法規﹛公約﹛協定等﹛經過對參考資料的認真分析,取長補短,修改成了現行條款﹛
﹛﹛在上述指導思想下,經許多專家的共同努力,修訂的條款比較成功﹛條款很快得到國際貿易﹛航運界和世界同行的贊許﹛從將近20年的實踐上看,條款是比較成功的﹛
﹛﹛條款修改時,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尚未公布﹛因此,還要照顧到沒有立法支持的實際情況﹛后來我國有關法律陸續公布,并未發現該條款与法律有相悖之外,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該條款的成功﹛
三﹛條款的特點
﹛﹛條款吸取了1976年條款的文字簡練﹛條理清楚﹛語言符合中國習慣的优點﹛沒有采取翻譯語言的冗長語句和正話反說(例如除非﹛﹛.否則 ﹛﹛.)的語言﹛為符合中國和第三世界的要求,強調用正面的﹛明确的詞名說明責任范圍和權利義務﹛條款用較短的文字表達了和外國條款基本相同的內容﹛
﹛﹛采各國所長,盡量擴大保險責任,有利于參与國際競爭,條款在世界上率先將地震列為保險責任﹛還有一些擴大責任的地方,將在下面談到﹛
﹛﹛据了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近几年曾多次召集全國會議研究修改條款,尚未發現該條款有重大不妥之外﹛
四﹛中國和英國條款的比較
﹛﹛條款實施時,曾有人逐條和英國1963年條款做過詳細比較,一時找不到原文﹛根据個人理解主要特點如下﹛
﹛﹛1﹛責任寬﹛除地震責任我們率先于其他國家列入責任范圍外,我們總的責任范圍比英國條款寬﹛只看英國條款字面,和中國條款基本相同﹛但是,英國1906年保險法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虫蝕鼠咬保險不負責﹛中國沒有其他法規說保險對此种損失不負責,條款規定的﹛外來原因﹛應該包括外來的,即非貨物本身固有的虫蝕鼠咬﹛
﹛﹛2﹛我們正面闡述責任范圍,而英國老條款的傳統語序,使人難以理解﹛往往要用排除法,甚至用否定之否定,才能理解保險責任﹛這是英國的語言習慣,但也是第三世界對修改保險條款的主要要求之一﹛我們對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采取了平安險和水漬險責任列明,再加一個外來原因的辦法,在責任范圍上比原來更加清楚﹛
﹛﹛3﹛在條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英國條款除條款外,還加貼﹛重要聲明﹛條款提出對被保險人的要求﹛另外還有各种法律的約束﹛
﹛﹛英國1982年修訂的條款,在責任范圍上也加強了正面闡述,加上了地震責任﹛可以說,我國條款和英國現行條款相比,并不落后﹛不象有的文章所說,﹛我國還在堅定不移地沿用英國舊保險條款的框架﹛﹛
五﹛關于險別名稱
﹛﹛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名稱,多年來國際上習慣上用FPA,WPA和ALL RISKS﹛英語略語不易理解,就是全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AVERAGE)不負責單獨海損;WITH PARTICULAR AVERAGE負責單獨海損)也難于使人一目了然,顧名不能思義,看不清責任范圍﹛但是,要想取一個可以概括多种危險的名稱,是很困難的﹛這是不是1982年英國修改條款時,將舊險別名稱廢除改為A﹛B﹛C﹛的原因?不得而知﹛
﹛﹛反過頭來再看我們的險別名稱﹛前人稱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同樣有詞不達意的問題﹛1981年修改條款時,曾征求過不少專家的意見,均未提出理想的名稱﹛經反复研究,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与其用一個大家都不熟悉,同樣不能确切表達責任范圍的新名,不如沿用大家(至少在使用漢語的范圍內)已經習慣的舊名,故保留了原名﹛
﹛﹛中國要不要也依照英國,將一切險改為甲條款?那是修改條款時應該研究的問題﹛
﹛﹛這里要特別提出的是,一切險是﹛名稱﹛,其含義在條款中有全面的解釋,不能因為字面有﹛一切﹛,就曲解為保險公司要負責﹛一切責任﹛,否則就是有的文章所說﹛對被保險的不公﹛﹛
六﹛一切險的責任范圍
﹛﹛關于責任范圍的爭論,可能來源于漢語﹛一切﹛兩字的字面理解﹛從漢語的字面理解,一切就是所有,一切險就是所有風險,不准有除外責任﹛產生這种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缺乏了解﹛﹛一切險﹛是保險上的專用名詞,不是一般漢語的詞組﹛這需要做大量的宣傳工作,保險知識普及了,這些問題自然就解決了﹛
﹛﹛關于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在條款里有明确的定義:﹛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條款共有三個要素,即:運輸途中,外來原因,貨物受損﹛只要符合這三個前提條件,又不屬于責任內的損失,均屬于責任范圍﹛其責任范圍寬到包括事先不能說明的任何外來原因,這在國內外保險界都是一樣的﹛
﹛﹛有些專家認為外國的責任范圍,不列有風險再加上有關法律好理解,中國是平安險﹛水漬險列明風險,一切險不列明風險不好理解﹛因此建議將中國條款的三個險別在一起的條款分割開來,并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都明示出來,易于解釋﹛問題是海運加上海運前后的輔助運輸,情況非常复雜,不容易列明﹛只要能列明的責任,決不會是一切,一切原因應包括那些事先不能說出來的原因,只要任何人能在已經列明的原因之外再說出別的致損原因來,就不能說已經列明的是﹛一切﹛﹛
七﹛有關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縮小了條款責任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對責任范圍有爭議時,不再是只听保險公司意見,通過法律維護權利的日益增多﹛行政司法部門對責任范圍的認定非常重要﹛近來得知,當前被行政和司法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正式認定的一切險責任范圍是:一切外來原因﹛僅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沾污﹛滲漏﹛碰損﹛串味﹛破碎﹛鉤損﹛生鏽﹛受潮﹛包裝破裂﹛﹛最近看到的一些文章也一再照此講解一切險責任范圍﹛
﹛﹛這种解釋,責任范圍明确了,12种之外概不負責,但卻大大縮小了條款的責任﹛甚至此1976年的綜合險責任還要小﹛
﹛﹛現在被有關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与綜合險的責任范圍基本相同﹛兩者比較,有關部門認定的更小﹛綜合險的責任范圍中的12种附加險后有一個﹛等﹛字,根据我的理解,在等字之外還有應負的責任,即可以多于12种:而有關部門确認的一切險責任范圍則是﹛僅指﹛12种險別,這樣就使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比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更小了﹛
﹛﹛如果這樣确定責任,條款上的﹛一切外來原因﹛几個字就不好解釋了﹛既然僅有12种,為什么要用﹛一切﹛字樣?可見一切決不是12种﹛例如,在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貨物被楞木硌破﹛机器儀器被震歪曲變形﹛貨物在船被鼠咬﹛虫蝕等等外來原因,都應該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說這些損失不算外來原因,在條款中找不到文字根据﹛
﹛﹛保險法第三十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与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精神,認定12种附加險就是一切似乎也欠妥當﹛
﹛﹛當然,我國有實行不同于國際習慣的保險責任,如果确實想獨樹一幟,應首先修改條款,將﹛一切外來原因﹛取消,象1976年條款那樣,另起一個不同的名稱并界定其責任范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海運貨物保險主要為國際貿易服務,我們條款負款﹛一切外來原因﹛英國1982年條款是負責﹛一切風險﹛,實際上是一樣的﹛在中國境內解決爭端,有關部門的認定可以發生效力,在國際爭端上這种解釋卻很難得到認同﹛
﹛﹛在研究國際性保險條款時,應特別注意,單方面將中國的保險責任范圍縮小,不易受到國際貿易﹛運輸等行業和國際同業的承認﹛被保險人有權選擇保險條款,人家都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聲明不要中國條款,將使我國保險自動退出世界市場,不利于中國保險走向世界,參与國際競爭﹛
八﹛ 關于﹛一切外來原因﹛字句的研究
﹛﹛一切險的名稱不理想已如前述,但是非用﹛一切外來原因﹛這几個字嗎?個人認為,這要和世界保險歷史相聯系﹛由于歷史的原因,形成了世界公認的關于一切險的概念,在第三世界強烈要求擴大保險責任的情況下,不宜再縮小,至少應維護原樣﹛只有用﹛一切外來原因﹛才能保持原責任范圍﹛因為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方面,情況复雜,很難用簡單的詞句將責任范圍說清楚,非要列明常常挂一漏万﹛舉例來說,在國際運輸中僅運輸工具就有多种多樣﹛保險負倉至倉責任,海運前后,有可能用火車﹛汽車﹛馬車﹛小船﹛自行車﹛馬馱等方式繼續運輸,什么情況都可能遇到,很難在短小的條款里將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都列明﹛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語言發展到今天,沒有說不清的事情﹛問題是在一個小小的保險單上,能用多少文字說明各种可能遇到的風險?行業內外的人士,早已對保險條款文字冗長不滿,強烈要求保險條款簡明扼要,因此不可能使用過多的文字﹛
﹛﹛簡單的列明責任,勢必縮小責任,只要比原來的責任范圍小,就不會得到貿易﹛航運界的認可﹛第一個在世界保險市場上縮小責任的保險人,將縮小其在世界保險市場的份額﹛
﹛﹛不改變原來責任范圍,一時找不到更科學的概括,英國1982年條款,也用了﹛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字樣﹛
﹛﹛中國是否能找到既不縮小責任又能更科學的字句,將是以后修改條款時的任務﹛
九﹛關于附加險
﹛﹛一切險責任范圍的爭論,還可能來源于,在承保了一切險后,仍然有些需要單另加保的保險險另不負責﹛不少人在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時,都只說明不包括某些附加險,而不是從正面解釋條款的除外責任﹛這种說法容易使用率人產生條款不合理的印象印象﹛你看一切險還那有這么多附加險不負責﹛﹛其實這側重個附加險本來就是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只有在取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保﹛下面讓我們來分析以下有些文章說的一切險不負責的附加險﹛
﹛﹛1﹛交貨不到險﹛該險負責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將貨物交到收貨人造成的損失﹛這种損失不是指貨物受損(貨損可根据條款賠償),而是常常貨物完好,沒有按時交到收貨人產生了損失﹛如專門用于特定節日的用品,如果在節日前不能運到,价格損失很大﹛而運輸延遲和市价跌落的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承保這种險別時,要另加較高保費并貼上特殊條款﹛沒有加貼特殊條款說保險可以負責,就是負責﹛只要講清楚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這處附加稅險自然就不負責了﹛
﹛﹛2﹛進口關稅險﹛這個險別的設置,是因為有些國家規定,不論進口貨物有無損失,都要照章交納進口關稅﹛如果貨物發生全損或者丟失,根据一切險條款,進口商的貨物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但所納關稅屬于間接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得不到補償﹛收貨人為為取得這种在一切險責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險公司單另投保進口關稅險﹛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要審核和限定保險金額,以防止道德風險﹛
﹛﹛3﹛拒收險﹛發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險的責任造成的,一切險負責賠償﹛拒收險是指承保一切險不負責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出口國和進口國的衛生標准的區別或出口國的檢驗手段,使用的試驗材料与進口國不同,出口國認為貨物符合衛生標准,而進口國當局認為貨物不合格,不准進口;貿易成交時,進口商已取得進口國的許可証,而當貨物到達時,進口國當局發布臨時命令禁止進口等﹛貨物往往被沒收或銷毀,有的轉到其他地方出售或運回原地,這些原因屬于政府行為,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因此必須額外加保﹛
﹛﹛4﹛黃曲霉毒素險﹛黃曲霉毒素險是肉眼不能看到的無色無味的致癌物,是在黃曲霉中產生的﹛黃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黃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將黃曲霉毒素險險稱為﹛黃曲霉險﹛顯然是錯誤的,遺憾的是這种提法不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貨物,主要是糧食﹛食油和食品類,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許多國家的衛生標准有最大允許量的規定﹛在沒有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的情況下,屬于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貨物本質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當然,遭受一切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黃曲霉毒素損失,應由一切險負責﹛
﹛﹛5﹛出口到香港澳門存倉火災責任險﹛這是對出口到香港澳門的特殊优惠條款,沒有和一切險責任范圍交叉的問題﹛根据保險條款,貨物運到最后目的地的倉庫時責任終止﹛港澳存倉火險是對某些客戶(不是指客戶)轉口物資的优惠﹛不能說保險公司不負責存倉火險,就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不公﹛,這种說法可能是對保險的誤會,不再解釋﹛
﹛﹛6﹛戰爭險和罷工險﹛在一切險條款中為了節省文字,沒有象英國那樣,在除外責任中逐條列出,因為中國將一切險和上述兩個條款同印在一個保單上﹛有人說看一切險條款還要看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認為這也是對被保險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國條款這樣的組合,使被保險人少看了許多外國條款中的冗長文字﹛
﹛﹛7﹛艙面險﹛海洋運輸貨物,在正常情況下應裝在船艙內﹛只有在這种情況下,船方才能簽發清洁提單﹛根据海運習慣,如果貨物裝有甲板上,船方對貨物不負任何責任,同時在遇到共同海損時,也不能得到補償﹛因此,船方應取得貨方同意才能將貨物裝載甲板上,如貨主同意裝甲板,等于放棄了貨物的安全,屬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是除外責任﹛在辦理投保時,未賂保險人聲明,屬于申報不實,依法保險人不負責任﹛可見,甲板貨是否負責,不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中不包括艙面險的范疇,因為在條款中沒有艙面險是否包括在責任范圍的規定﹛
﹛﹛如果事先向保險人投保時聲明貨物裝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會接受,這里僅是為了說明問題)還是要負責的﹛有些貨物航運習慣上只能裝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險上才有了艙面險的設置,并增加了風浪將貨物擊落入海的責任﹛
﹛﹛實踐中,曾遇到承運人未得到貨方同意而私自將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情況﹛這屬于承運人違約,承運人要負完全責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維斯比規則(其他航運規則同)的最高責任限制,即要賠付全部貨物損失,作為貨物保險人,在排除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后向承運人追償﹛
十﹛關于修改的建議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條款沒有原則的缺陷,和國際大多數國家條款相比也沒有大的區別,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應在總結1981年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吸取專家學者的論述,在文字的嚴謹,語言邏輯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進﹛例如,在敘述平安險時,說明不負責水漬險和一切險,敘述水漬險時講明不負責一切險,可能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