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食糖加工貿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管發第314號,以下簡稱314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將加強對加工貿易食糖進口審批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工貿易原糖進口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輕工業局批准﹛
﹛﹛二﹛各類開展以進口原糖為原料的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按照314號文要求將有關材料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后,將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報告和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証明(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交聯合年檢証明)﹛進出口合同﹛加工協議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別報外經貿部和國家輕工業局﹛
﹛﹛三﹛外經貿部對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所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征求國家輕工業局意見后,辦理批复手續﹛
﹛﹛四﹛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外經貿部批件,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五﹛加工貿易砂糖﹛綿白糖進口仍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規定進行審批﹛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經批准原糖進口并辦理海關備案手冊的合同,准許執行至合同完畢﹛
﹛﹛附件:﹛加工貿易進口原糖管理目錄﹛ 商品名稱 商品編碼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 170111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著色劑 170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