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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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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海上保險合同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价值和保險金額;⑤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⑥保險期間;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⑧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⑩合同訂立的時間﹛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就与具体保險標的和保險風險的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海上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

﹛﹛海上保險合同和大多數的商務合同一樣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据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人的義務是交納保險費,保險人的義務是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就約定的被保險人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給予經濟補償﹛從海上保險的實踐看,海上保險合同至少還應有以下一些法律性質:⑴海上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這种補償体現在兩個方面:①如果標的物損坏或者滅失,保險人只會給予經濟補償,而不可能使標的复原;②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大于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小于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補償以被保險人的損失額為限﹛⑵海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保險費率,它是依照大數法則根据特定風險發生的概率厘定的﹛就具体的被保險人而言,他所交納的保險費比起約定風險發生后所獲得的補償是微不足道的,就這一點而言,保險与賭博具有同樣的數學基礎﹛為了防止有人利用保險業務進行賭博,從而危害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11條明确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⑶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海上保險合同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險人只能被動接受保險合同及其條款﹛由于海上保險的复雜性,被保險人往往不可能象保險人那樣對保險合同及其條款的所有內容和含義有清晰的概念,特別是如果條款中存在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時,保險人應首先對這种爭議負責﹛所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人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指向的物﹛服務或其他經濟利益与責任﹛我國﹛海商法﹛第218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各項可以作為保險標的:①船舶;②貨物;③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④貨物預期利潤;⑤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⑥對第三人的責任;⑦由于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

﹛﹛一﹛船舶﹛海保險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國日常所說的船舶,在要領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數國家的海商法,規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務船﹛我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是用于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二﹛貨物﹛作為海上保險標的的貨物,必須是處于海洋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海洋運輸過程﹛是在雙方約定情況下的正常運輸過程,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包括在內﹛

﹛﹛對于海洋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我國﹛海商法﹛确定的承運人現任体制是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在這种制度下,承運人最低限度應當承擔的義務是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貨物﹛同時,承運人享受一系列免責規定,包括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時的過失;火災﹛天災;戰爭或者武裝衝突等等﹛﹛海牙規則﹛以及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規定也与此類似﹛因此,對于由承運人可以免責原因引起的貨損風險,貨主用保險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就成為非常必要的了﹛

﹛﹛三﹛船舶營業收﹛是指船舶在運輸營業中可以期望獲得的收,包括運費﹛租金和旅客票款﹛

﹛﹛運費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對于承運人提供的,將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運送服務所支付的費用﹛運費支付方式有﹛預付﹛与﹛到付﹛之區別﹛到付運費的貨主以運輸完成作為支付運費的條件,因此,承運人都以航程終了時可望取得的到付運費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運費保險﹛

﹛﹛四﹛貨物預期利潤﹛指貨物運達目的地出賣或轉賣后,預期可以取得的利潤﹛保險實務中一般以該項獲得利益的保險价值(CIF發票价格)的一成(10%)為限,并且多數是包括在貨物的約定价值內一并投保的﹛

﹛﹛五﹛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如果船舶發生全損或者船舶在航運途中發生部分損失,從而被迫進行修理時,船員工資和其他報本息支出就無法收回﹛因此,被保險人可以就這筆費用進行保險﹛

﹛﹛六﹛對第三者的責任﹛是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損事故對第三方應負的賠償責任﹛在航海貿易中經常發生對第三者的責任,而且上述責任与投保的海上財產有關,特別是与船舶有關﹛因此,船公司只投保船舶險,而不投保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險是不明智的﹛所以,許多船舶所有人都把有可能發生的第三者責任,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作為海上保險標的的第三者責任主要有兩种形式,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主要是指承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能免責的違約賠償責任﹛海上保險標的的侵權責任形式比較多樣,包括碰撞責任﹛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以及其他侵權責任,其中碰撞責任最為重要,也是最為覺的責任形式﹛按照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碰撞責任不僅發生在海上,而且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不僅發生在船舶之間,而且也會由船舶碰撞或角碰其他任何固定的﹛或浮動的物体而發生﹛對于承運人有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可以通過保險的形式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

﹛﹛七﹛由于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及費用﹛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對上述具体列明的海上保險標的的內容作了補充,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平等協商,确定保險標的的范圍﹛

﹛﹛我國﹛海商法﹛第二一八條對海上保險標的的列舉式規定,明确了可以作為海保險標的的財產﹛權益和法律責任﹛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的保險標的分類進行保單設計,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据本條的規定划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以便于實施監管﹛

﹛﹛由于通常船舶和貨物的所有人不可能是一個人,所以制訂一份包括上述全部保險標的的保險單并無實際意義﹛在實踐中通常針對不同的標的制訂不同的保險合同,或綜合上述几項組成一份保險合同﹛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要是針對貨物,附帶考慮貨物的預期利潤;船舶保險合同則針對船舶﹛船舶營運收入﹛第三人責任等﹛

保險价值

﹛﹛保險价值是指保險合同所指向的保險標的的价值﹛這一价值可以是保險合同訂立當時保險標的市場价值,也可以是保險標的的成本价值,還可以加上被保險人期得利益﹛一般這一价值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商定,其基礎是保險標的的市場价值﹛期得利益一般不可超過實際价值的20%﹛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采用定值保單和不定值保單兩种,但海上保險的保單一般都是定值保單﹛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共同商定的關于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它在海上保險合同中具有兩重含義:①保險金額是被保險人享有可保利益的貨幣表現,②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据和承擔賠償責任的最大限額﹛保險金額与保險价值直接相關﹛如果保險金額小于保險价值,則為不足額保險,此時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則按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与保險价值的比例賠償﹛如果保險金額等于保險价值,則為足額保險,此時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則按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賠償﹛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价值;超過保險价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簡稱﹛費率﹛,是保險費与保險金額的比例﹛理論上,保險費率應該是保險合同所列保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加上一定的商業利潤率而成,其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概率應根据大數法則計算得出﹛實踐中,由于保險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以及對于保險基金運用技術的日趨成熟,使得可以通過較高的商業利潤率來降低保險費率,使保險費率遠低于事故發生率﹛我國海上保險市場各類保險的費率基本上是參照英國保險市場的情況決定的﹛

保險費

﹛﹛保險費是根据投保人選擇所投保險事故和保險金額來決定的﹛在選擇了保險事故的內容后,保險人就可以提供一個保險費率,再乘以保險金額就得出了保險費的數值﹛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費是保險人分擔相應風險的對价﹛如果被保險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就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達成的協議﹛海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一般以航次或月﹛年為期間﹛以航次為期間的稱為航次保險,以月﹛年為期間的稱為定期保險﹛絕大多數的貨物運輸投保航次保險,少數長期穩定的貨物運輸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險﹛大多數班輪﹛船東和定期租船的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險,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會投保船舶航次保險﹛保險期間一旦确定,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從而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上載明的,保險標的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以及危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部分,一是保險人列明的保險事故,如果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不是這些保險事故,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保險人愿意承擔的責任,即如果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确實是保險事故造成的,則保險人將根据何种計算方法确定最終賠償金額﹛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上載明的,保險人不承擔風險的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一般在合同中予以列明﹛

免賠額

﹛﹛免賠額又稱免賠限度,是指為了減少小額索賠和提高被保險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商定的免于賠償的最高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了對保險標的的損害,給被保險人造成了損失,但如果損失的數額不大,沒有超過免賠額,保險公司就不予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大于免賠額的,保險人如果給予全部賠償的叫做相對免賠額,保險人如果在賠償額中扣除免賠額的叫做絕對免賠額﹛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依据保險合同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時間效力﹛我國﹛海商法﹛規定:﹛根据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這個時間,被保險人就喪失了尋求法院支持的請求權﹛

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投保人与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証明﹛一般保險單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印制成專用文件,正面是應由投保人填寫的有關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的情況和保險价值﹛保險費﹛保險期間等條款,背面則是合同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保險單出具前如果已有投保單或暫保單存在,則保險單﹛投保單和暫保單等均應視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單一般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它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害后,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証据﹛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經過背書后可以轉讓﹛

S.G.保單

﹛﹛S.G.保單是勞愛德S.G.標准保單的簡稱﹛它是1906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一附件,成為英國法定的海上標准保險單﹛由于英國長期以來在海上保險業的主導地位,使得S.G.保單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是由于該保險單擬定時是將船﹛貨一起作為保險標的承保的,与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廢止﹛

IT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險保險單,ICC保單与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IC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開始實行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ICC保單与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大保單

﹛﹛大保單是指正式的保險單,亦簡稱﹛保單﹛,主要与小保單對應﹛見﹛保險單﹛條﹛

小保單

﹛﹛小保單是保險憑証的簡稱,又稱保險條﹛保險憑証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証明文件,是一种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証上不載明保單背面保險條款,其余內容与大保單完全相同﹛凡保險憑証上沒有列明的內容均以同類的大保單為准﹛小保單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單相同,但不能作為對保險人提出訴訟的依据,因而在國際市場上使用不多﹛在實務中,小保單一般由保險人簽發,也可由保險經紀人作為預約保險單代為簽發﹛

簽單

﹛﹛簽單就是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險合同成立,因為作為一份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理應由雙方簽字,但絕大多數保險單都是僅由保險人簽字生效﹛所以在法律上,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的生效必須舉証被保險人的主張﹛

預約保單

﹛﹛預約保險單是指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以承保條形式簽發的,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組術語出口的或以F組術語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它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承保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凡屬預約保險單規定范圍內的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合同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上的承保條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對每批貨物運輸發出起運通知書,也就是將每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种類和名稱﹛航程起訖點﹛開航或起運日期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据此簽發正式的保險單証﹛

保險合同變更

﹛﹛海上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就為适應具体情勢的變化而改變保險合同的具体內容所作出的一致協議﹛這种變更大致包括這樣的內容:風險變更(航程變更﹛中途繞航﹛船舶變更﹛延誤開航﹛延誤續航等)﹛標的數量和質量以至保險价值變更﹛險別變更和保險期限變更等﹛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以下程序:①投保人發出更改請求,②保險人就更改請求進行審核,③保險人通知投保人審核結果,④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簽發批單或加貼附加條款,⑤投保人支付手續費,并在必要時加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解除

﹛﹛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出現了一些特定的情況,需要解除保險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几類:⑴自然解除,即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保險標的沒有遭遇任何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或者保險標的雖然有損失,但造成損失的原因不是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這是絕大多數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⑵履約,即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保險標的遭遇到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失,保險人根据保險合同給予了賠償﹛⑶違約,即因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約定,使保險合同實際無法履行,造成合同解除﹛違約的情況又可以分為兩种:①被保險人違約,主要表現為:a.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B.被保險人違反保証義務﹛C.被保險人拖欠保險費﹛D.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E.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的情況﹛②保險人違約,主要表現為:a.拒絕或拖延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單証b.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⑷欺詐﹛表現形式為:a.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B.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⑸重大變更﹛⑹雙方約定﹛

合同解除的方法和當事人的義務:

﹛﹛在由于上述⑴﹛⑵兩個條件引起的合同解除,由于當事人都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所以合同隨著雙方履行合同行為的結束而自然解除,不留下任何其它未盡的權利義務﹛但如果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后面四項,則隨著合同的解除還產生了一些未盡的權利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是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方法聯系在一起的,我國﹛海商法﹛對此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224條: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

﹛﹛第226條: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227條第二款:根据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開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有權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予以退還;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

﹛﹛由于海上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通常發生在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控制甚至無法迅速了解其真實損失情況的海上,為了公平起見,我國﹛海商法﹛第227條第一款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這就是說,只要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沒有出現,那么在保險責任開始以后,法律不會支持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

﹛﹛即使合同約定的情況出現,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保險合同下,我國﹛海商法﹛根据海上保險的特殊性以及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其第228條規定:﹛雖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貨物運輸和船舶的航次保險,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這是對被保險人的特殊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合同轉讓

﹛﹛海上保險合同的轉讓是被保險人的變更,根据保險標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對于海上運輸貨物,我國﹛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作出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海上貨物保險合同是國際貨物貿易單証流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單証之一,通常要隨提單的轉讓而轉讓,而且不論轉讓時貨物是否已經滅失或受損,合同的轉讓都無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這是海上貨物保險与其他保險在合同轉讓方面最重要的特點﹛

﹛﹛對于船舶,我國﹛海商法﹛第230條規定:﹛因船舶轉讓而轉讓船舶保險合同的,應當取得保險人同意﹛未經保險人同意,船舶保險合同從船舶轉讓時起解除;船舶轉讓發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險人應當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該項規定与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轉讓的規定一致﹛

*上篇文章: 貸款項下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批
*下篇文章: 五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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