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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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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行政處罰的公正﹛公開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關送達﹛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至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告知事項有异議,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申請查閱的案件材料指﹛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中列明的有關事實﹛理由﹛依据的証据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條﹛當事人﹛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

﹛經海關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不得查閱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師查閱:

﹛(一)抗拒海關檢查﹛調查﹛稽查的;

﹛(二)調查﹛稽查﹛檢查過程中轉移﹛隱匿有關証据的;

﹛(三)海關認為不宜由當事人查閱案件材料的﹛

﹛第五條﹛查閱申請應書面提出,并向海關出示下列文書和証件的原件:

﹛(一)﹛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

﹛(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法定証明;

﹛(三)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持有能証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証件,如身份証﹛護照等;

﹛(四)律師應有委托書﹛授權書﹛律師執業証;

﹛(五)海關認為需要的其它証件﹛

﹛申請人應同時提交上述相關法律文書和証件的复印件,海關登記留存﹛

﹛第六條﹛海關收到查閱申請后,決定同意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的,應當在作出同意決定后3日內安排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在此期間內,海關應依本規定第3條的規定將提供申請人查閱的案件材料整理准備完畢﹛

﹛第七條﹛海關接待查閱時應依本規定第5條的規定,核實查閱人的証件并在查閱單上予以登記﹛

﹛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對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閱一次,應在海關規定時間內查閱﹛

﹛第八條﹛查閱人查閱案件材料應在海關指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

﹛第九條﹛查閱人查閱案件材料時,應有海關工作人員在場﹛

﹛第十條﹛海關工作人員將案件材料交查閱人查閱前,應對案件材料仔細檢查,并將案件材料的基本情況(如名稱﹛頁數等)和關鍵証据狀況在查閱單上予以登記﹛

﹛對于關鍵性証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閱﹛

﹛第十一條﹛查閱人查閱案件材料時,經海關許可可以摘錄﹛

﹛第十二條﹛查閱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查閱的上述材料,不得進行复印﹛翻拍﹛翻錄﹛

﹛違反前款規定的,海關工作人員應及時制止或收回案件材料,可以取消其查閱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查閱人查閱完畢,海關工作人員應認真對照查閱前登記情況檢查案件材料﹛對關鍵証据逐一核對,并由當事人确認﹛發現有污損﹛缺頁﹛撕毀或其他异常情況的應及時向上級匯報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上篇文章: 海關關于違法內銷或者轉讓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處罰辦法
*下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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