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物品的抵押外商投資企業以海關監管貨物向國內外的金融机构作貸款抵押的,必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核准后方可辦理抵押手續﹛
上述抵押物實際處理時,企業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并按使用年限折舊補稅憑海關發給的﹛企業辦結海關手續通知書﹛辦理有關償還手續﹛
二﹛企業財產的清算
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清算時,海關在對企業辦結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予以封存﹛
(一)減免稅貨物銷售單証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應當在審批机關批准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業破產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單証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
1. 審批机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
3. 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証明﹛;
4. 海關核發的履行產品出口合同的﹛登記手冊﹛;
5. ﹛報關注冊登記說明書﹛和﹛報關員証﹛等有關証件;
6.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証﹛
海關在審核后,即對企業已進口的減免稅物資辦理銷案﹛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財產清償前,對其享受關稅优惠的監管貨物,應按國家規定辦理納稅手續﹛
(二)終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海關在對其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分別辦理﹛
1.留給合營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應當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
2.如轉給國內其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經審批机關批准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优惠﹛該貨物監管年限仍應從原進口之日起計算﹛
3.經海關核准,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海關在對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即核發簽章的﹛企業辦結海關手續通知書﹛﹛該 ﹛通知書﹛應作為企業清算委員會向原企業審批机构遞交的清算結束報告的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