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确保出口退稅電子化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次准确地辦理退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并根据出口退稅計算机管理軟件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登記(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証)﹛
第三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必須在每月28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國家稅務總局的与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貨物証明等有關出口退稅的電子數据;及時接收并整理當地外匯管理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供的外匯核銷和遠期收匯証明數据﹛接收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据,如有不規范或不明确的,應及時上報﹛
第四條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對當月開給地市以外企業的代理出口貨物証明,須及時錄入計算机,并于次月12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具体辦法另行下達)﹛
第五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退稅額圈套的地市國家稅務局須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机管理的要求,在主管審批退稅的稅務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設立錄入﹛審核﹛檢查﹛綜合統計待內部職能部門,對其他退稅額較小的地市,應設置專人分別負責錄入﹛審核﹛檢查﹛統計分析和系統維護工作﹛
第六條 出口企業的退稅計算方法,原則上采取加權平均法﹛出口企業退稅辦法确定后,本年內不能更改﹛
第七條 出口企業退稅單証錄入計算机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簡稱集中錄入),若企業計算机錄入能達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簡稱分散錄入)﹛
第八條 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証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采取集中錄入方式的,出口企業須按照計算机管理軟件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証申報明細表﹛(簡稱進貨申報表,下同)﹛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間稱出口申報表,下同)﹛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簡稱匯總表,下同);采取分散錄入方式的,出口企業須按照出口退稅申報子系統的要求,將裝訂成冊的單証的有關內容錄入計算机,經基本申報資格檢查后,生成申報退稅數据,同時打印出﹛進貨申報表﹛﹛﹛出口申報表﹛,并填報﹛匯總表﹛﹛申報表﹛申報退稅數据須与原始單証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企業的退稅單証后,根据稽核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稽核﹛對企業的申報退稅數据,應認真与原始單証的內容進行核對,經稽核子系統稽核后,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証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据送退稅部門﹛對以下內容要進行重點稽核:
(一)屬于遠期收匯的,是否提供了遠期收匯証明;
(二)申報退稅的原高稅率﹛貴重貨物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批准特許退稅的商品;
(三)出口貨物的价格是否异常;
(四)出口額的增減是否正常﹛
第十條 退稅部六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据和退稅單証﹛對申報退稅數据,須進行檢測,發現坏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据,不予受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証,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一)申報表字跡不清和錯誤較多的;
(二)項目未列齊全的;
(三)商品代碼填寫不正确的;
(四)邏輯關系不符的﹛
第十一條 退稅部門須對﹛進貨申報表﹛﹛﹛出口申報表﹛﹛匯總表﹛﹛申報退稅數据的內容与原始憑証進行對審,對審中發現的問題,應在申報表上加注標記,填寫﹛進貨憑証錄入(審核)問題記錄及訂正表﹛(簡稱進貨訂正表,下同)﹛﹛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錄入(審核)問題記錄及訂正表﹛(簡稱出口訂正表,下同)﹛
第十二條 退稅部門須按照兩次錄入的方式將出口企業的申報表﹛訂正表的內容錄入計算机,生成正确的申報退稅數据﹛在錄入過程中發現出口企業申報表的原始數据錯誤,須填寫﹛進貨訂正表﹛﹛﹛出口訂正表﹛,并對這些數据下原始憑証核對或到企業核對無誤后,再錄入計算机﹛
第十三條 退稅部門要及時錄入出口企業報來的下列單証,并与出口退稅其他有關電子數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能出具:
(一)﹛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二)﹛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証明﹛
(三)﹛退運補稅証明﹛
(四)﹛補報關單証明﹛
(五)﹛代理出口貨物証明﹛
(六)﹛出口轉內銷証明﹛
(七)﹛准予購進免稅出口卷煙的証明﹛
第十四條 退稅部門對申報退稅數据須利用計算机審核以下內容:
(一)檢測錄入數据的唯一性,刪除重复錄入的數据;
(二)審核進貨憑証,与專用稅票﹛稅率等信息核對;
(三)審核出口憑証及有關數据,与報關單﹛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証明﹛退運補稅証明﹛代理出口貨物証明等信息交叉審;
(四)當期進料加工的抵扣稅額,是否從當期退稅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退稅部門須根据當年物价指數﹛外匯牌价設定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單位差异倍數和合理換匯成本的上下限,對超出設定范圍的出口商品,退稅部門應進行重點審核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六條 退稅部門對出口退稅數据錄入﹛審核環節發現的問題,要進一步核實檢查:
(一)屬于退稅部門工作失誤的應填寫有關表格,修改已錄入的數据,給予辦理退稅;
(二)屬于出口企業申報數据錯誤,應認真審核后,進行調整;
(三)屬于海關﹛外匯管理﹛外貿放寬部門等提供的電子數据錯誤的,應由其出具証明,并修改電子數据后,退稅部門方給予輸退稅;
(四)凡發現有偽造﹛涂改出口憑証的,要對該筆出口業務開展檢查,根据檢查結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退稅部門在對出口企業的申報退稅數据審核完畢后,打印出如下資料:
(一)﹛進貨退稅憑証審核未通過明細表﹛
(二)﹛增值稅退稅審核明細表﹛
(三)﹛消費稅退稅審核明細表﹛
(四)﹛審核基本疑點表﹛
(五)﹛退稅審批表﹛
第十八條 退稅部門負責人對通過計算机審核無誤的退稅數据,須在﹛退稅審批表﹛﹛領導意見﹛欄中簽字﹛蓋章后,方可打佣收人退還書﹛輸退稅﹛
第十九條 稅務机關須對每季的出口退稅情況以軟盤形式向上級机關提供如下資料:
(一)海關入息出口額分類統計及預測退稅表;
(二)出口退稅進度表;
(三)特殊口岸出口調查明細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
(四)其他出口退稅情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
第二十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每年一月分將本地區出口企業的名稱﹛海關代碼﹛納稅人登記號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本地區出口企業如發生增加﹛變更或海關代碼﹛納稅人登記號發生改變,應在變化后的一個月內將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一條 退稅部門要將已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的有關資料錄入計算机,建立本地區的出口企業管戶庫;出口退稅政策等如有調整,應及時調整維護代碼庫﹛對騙稅多發口岸﹛涉嫌騙稅商品等,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增加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
第二十二條 出口商品的計量單位以海關确定的計量單位為准﹛出口商品的計量單位与海關計量單位不一致并無法邊境証移為海關計量單位的,經出口企業申請,退稅部門嚴格審核后,可給該商品追加商品碼(即商品擴展碼),并在本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退稅部門應及時對審核子系統的數据做﹛數据保護﹛處理,以防止數据丟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