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适應我省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要求,在對外經濟合作和貿易中維護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的正常秩序,更好地利用國內外兩种資源,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進一步推動我省印刷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据國務院﹛印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廣東省書報刊印刷管理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印刷企業,承接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承接境內其他企業來料加工產品需轉產的印刷品加工業務以及進品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和半成品,必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
二﹛承接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廣東省印刷來經營許可証;
2﹛持有廣東省特种行業經營許可証;
3﹛已領取營業執照﹛
三﹛印刷企業向省新聞出版局申報來料加工業務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印刷企業承接來料加工的申請報告;
2﹛客戶委托來料加工業務的委托書和印刷企業与客戶簽訂來料加工業務的合同書;
3﹛經所在地地級市新聞出版局(辦公室)初審核發的加工任務審批表或加工印件審批表﹛
凡第一次申報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必須報送如下文件資料的复印件:
1﹛廣東省印刷業經營許可証﹛廣東省特种行業經營許可証和營業執照;
2﹛各級有關部門同意設立該企業的批文;
3﹛企業合同﹛章程;
4﹛企業生產設備清單﹛
四﹛對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實行任務審批﹛此項審批可以是對印制企業接受單項印制合同的申報審批,也可以是對印制企業承接定期合同的申報審批(一季度或半年申報一次)﹛
任務審批的內容是:核准來料加工的任務標的,核准進口与生產相配套的原﹛輔材料和半成品的种類和數量,核准來料加工印件任務的有效期限﹛
對來料加工任務的審批,由省新聞出版局核發任務批准書,申報企業持批准書向外經貿部門和海關辦理有關申報審批手續﹛
五﹛對來料加工的出版物,涉及我國國家和地區名稱﹛國旗﹛地圖等內容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在印前實行印件審批﹛印件審批是對來料加工標的物進行核准﹛
印件審批的核驗事項是:
1﹛出版物印件的版權証明,涉及商標印制的須提供商標注冊証明复印件;
2﹛該印件委托加工單位的委托書和企業与客戶簽訂的合同書;
3﹛該印件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對出版以及印刷管理的有關規定﹛
印件審批,要求企業在來料后﹛加工前將樣本(或藍樣)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核,經審核批准后發給印件准印証,持准印証方可印制;未經批准而擅自印制的印件視為違規印制﹛經過批准的印件在印制完成后必須及時向審批部門報送樣本﹛
任務審批和印件審批,原則上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的任務審批和印件審批,根据實際情況可以同時辦理,也可以分開辦理﹛
七﹛省新聞出版局設立廣東省境外印刷品來料加工審核委員會,承擔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印件審核的職責﹛審核委員會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專家組成﹛
八﹛廣州市﹛深圳市和有關地級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省新聞出版局實施境外來料加工業務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職責是:向企業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新聞出版以及印刷管理的規定,對有關印刷品的來料加工進行初審,辦理省新聞出版局委托的有關工作事項,對承接境外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進行依法監督管理﹛
九﹛承接境外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必須嚴格依法經營,承接來料加工合同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做好印件內容的審核把關,認真履行申報手續,切實加強管理,以保障來料加工業務的有序進行,對企業內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并積极配合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對違反境外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來料加工規定的企業和個人,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廣東省書報刊印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由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