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便利企業貨物的合法進出口,促進企業自律守法,有效實施海關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与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貿公司﹛有進出口權的商業物資企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業﹛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企業﹛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承接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設有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倉庫的企業﹛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及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与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海關根据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報關情況﹛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等,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
第四條 企業适用的管理類別由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審定,其中适用A類﹛D類管理的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備案﹛海關總署將适用A類管理的企業名單抄送外經貿部﹛
第五條 B類和C類管理由主管海關統一布置在本關區范圍內實施﹛A類和D類管理由海關總署統一布置在全國海關范圍內實施﹛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向主管海關申請并經海關審核确定的,海關實施A類管理,其中年進出口總額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總額達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和自營出口額1000万美元以上(机電產品自營出口額達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產企業可予以优先考慮﹛
(一)注冊登記二年以上,并且
(1)連續二年無走私違規行為記錄;
(2)連續二年無拖欠海關稅款情事;
(3)連續二年加工貿易合同按期核銷;
(4)進口海關必檢商品簽定免驗協議后二年內無申報不實記錄;
(二)向海關提供的單据﹛証件真實﹛齊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進出口業務;
(四)會計制度完善:財務帳冊健全,科目設置合理,業務記錄真實可信;
(五)指定專人負責海關事務;
(六)連續二年報關單差錯率在5%以下;
(七)凡設有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倉庫的企業,其倉庫管理制度健全,倉庫明細帳目清楚,入庫單﹛出庫單(包括領料單)等實行專門管理,做到帳貨相符﹛
第七條 企業向海關申請實施A類管理時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企業申請時有弄虛作假或所呈不實者,海關兩年內不受理對其實施A類管理的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應隨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業年審合格証明;
(三)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經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企業狀況調查表﹛;
(五)企業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海關應嚴格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和檔案資料,根据企業實際通關情況進行審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內通知企業﹛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實施C類管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違規行為,或偷逃應繳稅款5万元人民幣以上﹛不滿50万元人民幣的;
(二)拖欠海關稅款100万元人民幣以下的;
(三)帳冊管理混亂,帳簿﹛資料不能真實﹛有效地反映進出口業務情況的;
(四)遺失重要業務單証或拒絕提供有關帳簿﹛資料,致使海關無法監管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的;
(六)一年內報關單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業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的;
(八)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被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等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實施D類管理:
(一)二年內走私偷逃應繳稅款50万元人民幣以上的(多次走私應累計);
(二)偽造﹛涂改進出口許可証或批件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關稅款100万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冊﹛假報關單﹛假批件騙取加工貿易稅收优惠的;
(六)在承運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上私設夾層﹛暗格的;
(七)被外經貿主管部門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經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凡經審核不符合A類管理條件且未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形者,海關實施B類管理﹛
第十二條 适用A類管理的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下發各海關執行,在實行常規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關業務現場設專門窗口,优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和放行手續;并應企業要求,优先實行﹛門對門﹛驗貨﹛
(二)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經海關總署批准,可實行海關派員駐厂監管或計算机聯网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實行銀行保証金台帳制度﹛
(三)對按規定允許擔保的貨物,海關憑企業提交的保函驗放,免收保証金;
(四)對企業進口海關必檢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樣化驗﹛
(五)為企業优先提供EDI聯网報關的便利﹛
(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經貿部申報成立進出口公司,海關优先為其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海關對适用B類管理企業實行常規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海關對适用C類管理的企業實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內的重點監管:
(一)對按規定允許擔保的貨物必須提交保証金;
(二)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必須按規定的比例交納保征(証?)金;
(三)對其經營活動列入稽查重點;
(四)對其進出口貨物實行重點查驗;
(五)不予辦理异地報關備案;
(六)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
第十五條 海關對适用D類管理的企業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二)進出口貨物逐票開箱查驗;
(三)按有關規定暫停企業報關資格,或暫停企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資格,暫停企業保稅存儲業務資格;
(四)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取消企業報關資格,或取消企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業務資格,取消企業保稅存儲的業務資格﹛
(五)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据﹛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海關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一經發現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立即對其管理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實施C類或D類管理﹛其中對調整前适用A類管理的企業,主管海關應通知企業不再對其實施A類管理,并將調整結果7日內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報全國海關,同時抄送外經貿部﹛
第十七條 适用D類管理的企業在二年內沒有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對其實施C類管理;适用C類管理的企業在一年內沒有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對其實施B類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實施﹛198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信得過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