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人員自 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証﹛(以下簡稱﹛稽查証﹛)﹛﹛稽查証﹛外部為一黑色皮夾,內部鑲有一枚鏤空燙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徽志,徽志上方為紅色國徽圖案,下方為麥穗拱托的鑰匙和權杖的造型﹛稽查証插在皮夾內,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証人著海關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職務﹛編號﹛頒証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紅色印章﹛
﹛稽查証﹛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是海關稽查人員依法行使稽查職權的法律証件﹛持﹛稽查証﹛的海關人員進行海關稽查時,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所規定的權力﹛
海關稽查人員持証執行公務時,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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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