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納多數進口商品需特定的進口許可証﹛只有少數一些商品可在"公開一般許可証"范圍內進口﹛許可証有效期為1年﹛許可証失效后發運的貨物會當作非法進口的貨物處理,同樣,在許可証開具前裝運貨物也會受到處罰﹛
2﹛海關發票3份﹛所有按价值征稅或主要按价值征稅的商品,計征關稅時需提交用英語填寫的海關發票﹛海關發票需詳細填寫,內容包括:載運定額﹛運費﹛貨包的嘜頭﹛號碼﹛數量和种類﹛尺碼和重量﹛保險細節﹛進口許可証號碼﹛如運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由加納進口商支付,則不需在海關發票上填寫有關數額﹛填寫回扣時,應注明回扣的形式﹛海關發票無需公証﹛
3﹛商業發票份數視進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証﹛但商業發票內容需包括海關發票上所有要求填寫的內容﹛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則需注明离岸价(FOB)价和到岸价(CIF)單項費用﹛對棉毛混紡織品及人造絲混紡織品,需在發票上注明各种纖維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間商,則應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產者﹛最后加工者或貨物持有人"的發票﹛如出口中間商即貨物持有人,而且海關發票﹛商業發票上都注明了"貨物持有人發票",則上述發票可免﹛在此情況下,出口商最好在海關發票﹛商業發票上各附1份如下聲明:"我/我們确認本發票所提及貨物為現貨﹛"傳真簽字不予接受﹛
4﹛免原產地証明書﹛個別情況例外﹛
5﹛出口貨物需提供檢驗証書(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納銀行規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貨物發運前都需經質量﹛數量和价格檢驗﹛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和個人﹛家庭用貨物以及加納很可行隨時決定的其他貨物除外﹛加納憑檢驗証書付款﹛
証書需在發貨前及時申請﹛質量﹛數量檢查原則上在制造商的工厂進行﹛
6﹛只有由海關檢查員認可的﹛無商業价值的樣品可免稅﹛通常僅認可已沒有任何价值的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