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加強海關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具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經營第五條所列的保稅貨物均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資公司須持憑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四條﹛ 物資公司應將主管部門批准的年度進口計划連同分配給物資公司的進口額度及主要商品開列清單,分別送有關進口地海關并抄送海關總署備案﹛
第五條﹛ 物資公司為供應外商投資企業所需進口的國內緊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燃料屬于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
上述保稅貨物進口時,應持進口合同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有關單証向海關申報,緩辦納稅手續,存放于經海關批准的公共保稅倉庫或者物資公司自辦的保稅倉庫內﹛海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第六條﹛ 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內物資,不准存入保稅倉庫﹛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物資公司購買存入保稅倉庫的進口貨物,應按從境外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証管理的商品,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証﹛物資公司已按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購買上述保稅貨物時,可免交進口許可証﹛
上述貨物中屬于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的料﹛件,有關企業應向海關交驗出口合同﹛企業与物資公司簽定的訂貨合同以及由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和物資公司填制簽章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供料核准單﹛(見附表)一式三份,﹛核准單﹛經海關簽章后,一份交物資公司憑以辦理貨物交付﹛核銷手續;一份交外商投資企業留存;一份留海關匯總﹛核銷﹛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貨物可以享受減免稅优惠的,從物資公司購買同類貨物也可以享受減免稅优惠﹛不能享受減免稅优惠的,應按規定向海關交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第九條﹛ 物資公司進口存放在保稅倉庫的貨物的保稅期限為一年﹛如遇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對超過保稅期限或供應外商投資企業后的剩余物資,應退運出境﹛逾期未退運出境的保稅貨物,海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物資公司進口的保稅貨物,未經海關和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出售﹛轉讓給國內企業,也不得与國內貨物串換使用﹛
第十一條﹛ 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海關對深圳經濟特區進口保稅生產資料的管理,按﹛深圳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