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國家中,船舶代理常被要求向托運人出立收貨待運提單﹛這种提單可以當作貨物收据或用作融資﹛這种作法常會給代理及其季托人帶來一些問題﹛﹛﹛在考察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時,承運人的代理簽發收貨待運提單,可能意味著承運人要牽涉到裝船前后貨損索賠或遲延交貨的索賠中,承運人對一這些索賠本應是不負責任在某些國家中,問題可能 出在托運人欺詐性地在代理簽發的收貨待運提單中加注﹛已裝船﹛的批注﹛當然,如果能証明托運人确實是欺詐性地加注了批注,承運人就可以對抗任何索賠,但這也不能阻止受害的收貨人起訴承運人﹛
﹛﹛這种做法在許多國家屬于習慣做法,拒絕簽發收貨往運提單可能意味著承運人失去業務﹛但是,無論如何,代理在簽發這种提單時,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授權﹛否則,當承運人在与托運人或收貨人產生糾紛并被迫賠償時,就可能向代理追償損失﹛
﹛﹛最大的潛在危險是在收貨待運提單收回前,簽發另一套已裝船提單﹛依据收貨待運提單提供了融資的銀行,在收到可轉讓已裝船提單作為替換前,往往不愿把收貨待運提單退回托運人﹛這樣船舶代理將面對這樣一個尷尬局面:針對同一貨物有兩套正本提單在流通﹛
﹛﹛當托運人出現財務困難用兩套提單得到融資潛逃后,銀行就會向船舶代理追償損失,并可能會威脅扣押代理委托人的船舶﹛
﹛﹛更糟的情況是,船舶代理習慣于收到貨物之前就簽發收貨待運提單﹛當提單用于融資而托運人又遇到嚴重的財務問題宣布破產時,代理人又會面臨銀行的索賠﹛
﹛﹛當然,上述兩种情況下的托運人很可能是經常托運貨物的大公司,而船舶代理對于同一貨物簽發兩套提單是港口習慣的,而大多數船舶代理也已建立了控制上述問題發生的系統,但下述建議或許仍是有所禪益的﹛
(一)在下列情況下不要簽發收貨待運提單﹛
1﹛未有承運人的授權﹛
2﹛在貨物收到前﹛
(二)在事先沒有收回必貨待運提單時,不要簽發已裝船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