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已成為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通行作法﹛租船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已很普遍,但在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卻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實踐中作法也很不統一﹛現實情況是,我國許多航運企業尚未在其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對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也還有許多疑問﹛針對這种情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在1995年12月考察了國外法律和司法實踐后,一致認為在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是可行的﹛我國航運企業應盡快修改其提單,在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
﹛﹛提單仲裁條款的效力根据
﹛﹛當事人認為,自治是國際商務交易的基本規則,各國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其商務糾紛的自主權﹛但要求仲裁的進行以有效的仲裁協議存在為前提﹛問題的關鍵是,只有承運人一方簽署的提單中,倘若訂入仲裁條款,是否构成有效的仲裁協議﹛美國仲裁法﹛英國仲裁法﹛中國仲裁法及﹛漢堡規則﹛﹛﹛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等均不強求仲裁協議必須經雙方簽署,認為提單仲裁條款能构成提單關系人之間的有效仲裁協議﹛我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提單的規定确定﹛,也說明提單仲裁條款是有效的﹛提單仲裁條款應明确地記載于船公司公開的格式提單中,提單持有人接受提單并据以提貨或索賠,証明他默示地接受了提單仲裁條款﹛如果他認為提單仲裁條款是不能接受的,那他完全可以拒收訂入了仲裁條款的提單,或可在交易前對提單內容提出特殊要求﹛承認提單仲裁條款效力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國際公約﹛國內法等對承運人最低限度義務作了強制性規定,從實体上平衡了提單關系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仲裁程序又是通行的﹛被廣為接受的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式﹛
﹛﹛從各國司法實踐看,提單仲裁條款較普遍地受到尊重﹛1993年中國海商法協會調查証實,英﹛美﹛荷蘭﹛加拿大﹛挪威等國家的法院均承認提單仲裁條款的效力﹛在英﹛美等實行﹛對物訴訟﹛的國家,如果船東提出有效的提單仲裁條款,扣船地法院將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為由裁定中止訴訟,要求當事人仲裁解決其糾紛﹛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用明确的措詞并入提單,從而构成承運人与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有效仲裁協議﹛即使在提單欺詐的极端情況下,為使糾紛迅速﹛合理地解決,防止無謂拖延,根据﹛仲裁條款自治﹛說,似乎也應堅持提單仲裁條款的效力,糾紛由仲裁法庭裁決﹛
﹛﹛利用提單仲裁條款處理糾紛
﹛﹛提單仲裁條款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沒有提單仲裁條款,事后又達不成仲裁協議,則提單糾紛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与訴訟相比,仲裁有如下好處: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當事人在仲裁中,有對仲裁机构﹛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程序﹛仲裁适用法律選擇的自由,為維護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不公開進行,經當事人同意,裁決書可只寫裁決結果,不寫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
﹛﹛2﹛獨立公正﹛ 仲裁机构是民間自治机构,獨立于其它任何机构,仲裁員均上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獨立公正的人士擔任,才能保証裁決的公正,易于被接受和承認﹛
﹛﹛3﹛靈活﹛快捷﹛節省﹛仲裁机构可根据當事人意愿靈活地掌握程序,避免程序的繁瑣,通曉專業知識和仲裁實務的仲裁員的意見有助于爭議的迅速解決,依据國際慣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一次性收費,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費用﹛
﹛﹛4﹛仲裁裁決易于得到國際承認和執行﹛ 出于維護國家主權的考慮,國家不傾向于承認外國法院根据提單管轄權獲得的管轄權,即使承認了,外國法院判決在本國也很難得到承認和執行﹛在國家間有雙邊司法互助協定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因為司法互助協助定一般僅限于司法文書的呈達和調查取証﹛提單仲裁條款卻得到較普遍的承認,仲裁裁決被外國承認和執行也較為容易﹛1958年﹛承認与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我國船運企業在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約定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面擴大了我國仲裁机构的管轄權,另一方面仲裁裁決也將得到國外的承認和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在負有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裁決義務的同時,享有要求其它締約國承認和執行我國仲裁裁決的權利﹛
﹛﹛如何在提單中訂入仲裁條款
﹛﹛提單仲裁條款必須制訂得明确﹛具体﹛完整和不致產生歧義﹛為此特向我國航運企業推荐如下提單仲裁條款:﹛由本提單所產生或与本提單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据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結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庭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如果將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建議在提單醒目位置作如下批注:﹛于X年X月X日簽訂的租船合同的全部條款﹛條件﹛義務﹛除外責任﹛附加條款(含仲裁條款)等均同時合并于本提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