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風險管理中,信用証軟條款是出口商最為頭疼的問題之一,也是中國出口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那么,到底哪些屬于信用証軟條款,而哪些屬于買家的正當要求?
信用証軟條款問題,是實踐中一個非常難以把握的問題﹛實務界總是希望有一個通用的規則,以便遇到一個需要判斷的時候,如同套用公式一樣得出實際的正确判斷﹛但問題并不如此簡單﹛
對于軟條款的判斷,國際社會并沒有統一的標准﹛所謂的軟條款是相對于﹛硬﹛條款而言的﹛信用証是銀行承諾憑一定的條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証交易中,銀行僅處理單据而不處理單据所涉及的貨物/服務﹛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單据符合信用証要求,銀行就將付款﹛銀行是否付款取決于出口商提交的單据是否符合信用証規定,因此出口商是否獲得款項取決于他是否滿足信用証條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夠控制其行為是否滿足信用証條款的要求的﹛對于出口商能夠控制其行為符合信用証規定的條款,就是相對于軟條款而言的﹛硬條款﹛﹛
因此軟條款就是指開証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証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証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証申請人或開証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据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証項下的付款責任﹛換言之,信用証的軟條款屬于引而不發的炸彈,是否引發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証申請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証也就會因開証申請人的非善意行為成為廢紙一張﹛所以說,軟條款信用証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賦予了開証申請人或開証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軟條款主要有:
信用証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信用証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証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証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后的通知為准﹛
信用証前后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一致﹛
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証,并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証,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証規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品收据,申請人之簽字必須与開証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兩審法院都并不認為該條款屬于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据的簽字因与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构成單証不符﹛
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軟條款,對于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為一种判斷之參考﹛總之,對于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据個案而具体問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