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証的流程 跟單信用証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証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証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証﹛
3.開証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証﹛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証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証,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証規定的條件后,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据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証行,或是信用証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証審核單据﹛如單据符合信用証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証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証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据寄送開証行﹛
9.開証行審核單据無誤后,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証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証行在買方付款后交單,然后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証的開立
1.開証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証支付后,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証﹛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証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証申請人与開証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証申請表是開証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証的要求
信用証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确規定,進口商必須确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証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确﹛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証交易是一种單据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証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与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証﹛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証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証(套証)﹛
3.開証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証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証﹛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証﹛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証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于信用証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証保証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証行沒有帳號,開証行在開立信用証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于全部信用証金額的資金﹛這种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于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証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适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証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与開証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証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証行為取得單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証的單据仍屬于銀行﹛
(2)如果單据与信用証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証行提供開証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証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証行一旦收到開証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証﹛
其次,開証行一旦接受開証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証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証不是由開証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証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証的傳遞方式
信用証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証的指示
當開証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証或信用証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証文件或有效修改書,并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証實書﹛
受益人的審証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証以后,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証提到的付款保証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証的款項對嗎?信用証的金額總數應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証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与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証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种信用証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証﹛,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証是一樣的﹛
5. 信用証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据限期內把各項單据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据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与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証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么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划或單据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証,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証的履行
1. 單据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証業務中,單据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証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据后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已開立信用証和單据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決定:
(1)信用証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据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証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証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証除外﹛
像提交單据的期限一樣,信用証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証行將信用証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极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証于信用証的有效期內在開証銀行營業柜台前提交單据﹛
銀行審核單据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据后,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据,以确保單据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証要求和各單据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証的所有單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証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証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确定﹛單据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与作用証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据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据簽發后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与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証規定相符的假單据,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适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制作單据時未能一到信用証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据,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証中未規定的單据,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据,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并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据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据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据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与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据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据,并通知賣方單据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确規定:開証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据后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据,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并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据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据与通知
如開証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証條款的單据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証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据;(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据后,開証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据為唯一依据,審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証條款相符﹛如果單据表面上与信用証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据﹛
如果開証行确定單据表面上与信用証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決定与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証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据,則其必須在不遲于自收到單据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据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据,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据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据听候處理,或已將單据退還交單人﹛開証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証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据等待處理,未將單据退還交單人,開証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据不符合信用証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証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据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証行或保兌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証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后,信用証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証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証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据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据与信用証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証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据寄交開証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据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据与信用証條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証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証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据寄交開証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据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証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据与信用証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証規定,將單据連同向信用証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据与信用証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据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証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据和匯票交開証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