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貿促會紡織行業分會共同舉辦的經濟貿易實務及仲裁知識培訓班日前在北京開班﹛本次培訓班邀請了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研究所主任王承杰﹛對外經貿大學嚴思憶教授和石玉川教授以及外交學院姚壯教授,分別就經貿仲裁的基本內容及程序﹛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及實務﹛﹛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INCOTERMS2000)﹛有關服裝紡織品案例述評等方面的問題,向來自全國的紡織服裝企業的貿易或法律部門的負責人士,進行了詳細輔導并回答了學員們提出的相關問題﹛﹛﹛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研究所主任王承杰在培訓班上著重指出,國內企業在与外商訂立合同時,要注意寫明仲裁條款,即雙方訂立仲裁協議,以防止在爭議發生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王說,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愿意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做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協議﹛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体系的基礎,在仲裁法﹛仲裁規則﹛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和訴訟的關系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因此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認真考慮的實質性問題﹛
﹛﹛王承杰講道,國內企業与外商訂立合同,往往比較關注价格條款,而忽視仲裁條款﹛一旦爭議發生,如果雙方沒有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就無法向仲裁机构申請仲裁﹛而与訴訟相比,仲裁具有獨立辦案﹛專家審理﹛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終局﹛境外執行效力強等特點﹛當事人要選擇仲裁,其前提就是訂立仲裁條款﹛王提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具有四十多年的歷史,積累了丰富的仲裁經驗,在國際仲裁界中享有盛譽﹛他建議,國內當事人從減少費用﹛熟悉環境﹛公正仲裁等方面考慮,可盡量選擇或說服外商選擇在CIETAC仲裁﹛目前合資合作合同以及貿易合同,通常采用如下標准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