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主要包括檢驗的時間与地點﹛檢驗机构﹛檢驗証書﹛檢驗依据与檢驗方法以及商品的复驗等﹛ 關于商品的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一般應在賣方交貨﹛買方接貨時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由買方受領,物權及風險隨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是,對于國際上廣泛應用的國際貿易術語來說,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因此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一般應在合同中明确規定﹛
關于檢驗机构﹛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檢驗工作,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它們的名稱很多,其中有的稱公証鑒定人,有的稱宣誓衡量人或實驗室等,統稱為商檢机构或公証行,有時由買賣雙方自己檢驗商品﹛
商檢証書是商檢机构檢驗貨后簽發的﹛証明檢驗結果的書面文件,是确定賣方所交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賃証,也是買方憑此向賣方或其他關系人提出异議和索賠的法律依据﹛總的而言,商檢証書是証明貨物運輸﹛裝卸的實際狀況,明确責任歸屬的依据;是通關驗放的有效証件;是証明履行公約﹛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的主要依据;是對外辦理索賠的有效憑証﹛
檢驗依据是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据以衡量進出口貨物是否合格的標准﹛檢驗進出口商品,首先要明确檢驗依据,進而按照檢驗依据實施檢驗,對符合檢驗依据規定要求的評定為合格,不符合檢驗依据規定要求的評定為不合格﹛在進口業務中,商品的檢驗依据主要有成交樣品﹛標樣合同﹛信用証﹛標准等;在出口業務中,商品的檢驗依据与進口業務中所列內容(如樣品﹛合同﹛信用証﹛標准等)基本一致﹛
所謂复驗,是指買方對到貨擁有的复驗權﹛買方對到貨的复驗,既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貨物的前提條件,复驗与否由買方自理﹛如果复驗,則應在合同中將复驗的期限﹛复驗机构和复驗地點等規定清楚﹛
出口合同檢驗條款的具体規定范例如下:﹛雙方同意以裝運港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和數(重)量檢驗証書作為信用証項下議付單据的一部分﹛買方有權對貨物的品質或數(重)量進行复驗﹛复驗費由買方負擔﹛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与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須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証机构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 x x天內﹛﹛
進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常見的有如下訂法:﹛雙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質及數量或重量証明書作為有關信用証項下付款的單据之一﹛但是貨物的品質及數量或重量檢驗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貨到目的港x x天內,經中國進出品商品檢驗局复驗,如發現品質或數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保險公司或船公司負責者外,買方可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証明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所有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些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适于抽樣者,買方可應賣方要求,將貨物的樣品寄交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