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不同的國際貿易術語,交易雙方所負的關于貨物保險的責任非常不同,因此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會隨著交易所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而大相徑庭﹛以下將就在當今國際貨物貿易中廣泛使用的CIF術語所要求的保險條款內容做典型說明﹛在這一條件之下,交易貨物的保險由賣方負責,在國際貨物交易合同的保險條款中一般應明确規定保險金額﹛險別和以哪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為准﹛ 1.投保金額或稱保險金額
它是保險人所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也是核算保險費的基礎﹛保險金額一般應由買賣雙方經過協商确定,按照國際保險市場習慣,通過按CIF總值加10%計算﹛所加的百分率稱為保險加成率或投保加成率,它作為買方的經營管理費用和預期利潤加保﹛在CIF出口合同中,如買方要求以較高加成率計算保險金額投保時,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條件下,買方也是可以接受的﹛
2.險別
凡我國出口以CIF條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行的貨物運輸的保險險別并根据商品的性質与特點﹛貨物運輸的工具和路線及貨物的殘損規律与風險的程度,由雙方約定投保的險別﹛正确選擇險別,就可做到該保的不漏保,不該保的不投保﹛該保的如漏保,在發生損失時就得不到賠償;不該保的投了保,就要浪費保險費﹛
3.以哪一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為准
目前我國通常采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為依据﹛但有時國外客戶要求按照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 Clause)為准,也可以通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