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照顧個人進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簡化計稅手續,根据﹛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准許應稅進口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以下簡稱應稅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海關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征收進口稅﹛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稅,包括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稱的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對進口應稅個人自用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稅則及其他有關稅法﹛規定征收進口稅﹛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率表﹛)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稅率表﹛中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定后,關總署對外公布實施﹛
﹛第三條﹛進口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辦理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海關總署依据﹛稅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則歸類表﹛以下簡稱(﹛稅則歸類表﹛)﹛
﹛海關對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按﹛稅則歸類表﹛進行歸類,确定适用的稅率﹛進口物品如﹛稅則歸類表﹛中沒有具体列名,可由海關按照﹛稅率表﹛規定的范圍按歸入最适合的稅號歸類圍稅﹛
﹛第五條﹛進口稅從价計征﹛
﹛第六條﹛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証當日有效的稅率和完稅价格計征的進口稅﹛
﹛進口稅額為完稅价額乘以進口稅稅率﹛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放行應稅個行人自用物品之前繳納稅款﹛
﹛第七條﹛應稅個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應當自開出稅款繳納証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海關發現漏征稅款,應當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可自違反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以內向納稅義務人追征﹛,
﹛海關發現或确認多征的稅款,海關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也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海關退還﹛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复議﹛逾期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海關應當自收到复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复議決定,并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對复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复議﹛海關總署在接到复議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复議決定,并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總署的复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