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并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簡稱海關,下同)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條 運營人不得承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郵電主管部門批准,運營人不得承運私人信件﹛
第四條 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對進出境快件征收進出口稅,并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收取規費﹛監管手續費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据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電子數据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關与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過電子數据交換(EDI)方式報關的具体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簡稱海關總署,下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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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備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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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運營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境快件報關登記備案手續,應當事先取得代理報關資格,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關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后,轉報海關總署審核批准﹛
(一) 申請書;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准許開辦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批准文件;
(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 代理報關注冊登記証書复印件;
(五) 企業章程;
(六) 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內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運輸合同(或協議);
(七) 專用監管倉庫圖紙;
(八) 海關需要的其它文件﹛
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并轉報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自收到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轉報文件之日起的60日內應作出批复決定﹛經海關總署審核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
運營人憑海關總署所發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所在地海關辦完登記備案手續后核發﹛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証書﹛(見本辦法附件一)﹛
第七條 海關對運營人實行年審制度﹛運營人應當于每公歷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運營情況報告,辦理年度審驗手續﹛逾期不參加年度審驗或年度審驗不合格者,﹛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証書﹛即自動失效﹛對其承運進出境的快件,海關不再按本辦法進行監管,而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監管驗放手續﹛
第八條 運營人須獲得﹛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証書﹛,且其專職報關員取得報關員証件后,方可按照本辦法辦理進出境快件的報關手續﹛
運營人自獲得﹛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証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展業務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証書﹛即自動失效﹛
第九條 運營人如需變更自己在海關登記備案的內容,應憑原審批机關的批准文件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海關,所在地海關核准的報海關總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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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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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本辦法中,快件分為以下四類:
(一) A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免稅的無商業价值的文件﹛資料﹛單証﹛票据﹛
(二) B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內予以免稅的物品﹛
(三) C類:超過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但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應稅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限制進出口的商品﹛配額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內﹛
(四) D類:前三類以外的商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的分類以及每一類快件所适用的報關程序同時适用于進境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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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報關要求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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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
運營人要求海關派員駐場監管時,需商得海關同意,并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第十三條 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后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离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四條 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 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所需的單証﹛資料,并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二) 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
(三) 除經海關准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并妥為保管﹛
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它作業﹛
(四) 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并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
(五) 發現快件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處理,應當立即通知并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A類﹛B類﹛C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一)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見本辦法附件二)和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二) B﹛C類快件分別憑KJ2﹛KJ3報關單(見本辦法附件三﹛附件四)﹛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前述規定報關的A﹛B﹛C類快件,海關根据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第十六條 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与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証辦理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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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差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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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應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等手續﹛經審核批准的,所在地海關同時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証書﹛(見本辦法附件五),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証書辦理報關手續﹛
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并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八條 運營人應當將專差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形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于變更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准﹛
第十九條 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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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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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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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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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一) 個人自用物品;
(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 聯合國各專門机构﹛其它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机构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 外商常駐机构及其人員的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境快件”系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快速的商業運輸方式承運進出境的物品﹛貨物﹛
”專差快件”系指運營人以專差押運方式承運進出境的快件﹛
”運營人”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企業﹛
”監管時限”系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