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所致的損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种常規武器,包括炸彈所致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据執政者﹛當權者或其它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飛机時開始,到卸离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飛机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离飛机,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飛机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 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港轉運,保險責任以飛机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裝上續運的飛机時再恢复有效﹛
﹛﹛注:本條款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与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触時,均以本條款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