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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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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付行是指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或單据的銀行﹛如信用証指定由某某銀行議付,這叫做﹛限制議付﹛或﹛限制議付信用証﹛﹛這時議付行可能是開証行本身,或開証行指定的聯行,分行或代理行﹛如信用証對議付行不作任何指定或規定,這叫做﹛自由議付﹛或﹛公開議付﹛,或﹛自由議付信用証﹛,﹛公開議付信用証﹛﹛通常議付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通知行﹛為什么開証行對某些信用証要限制議付或不許議付,而對另外一些信用証又歡迎任何銀行議付呢?

限制議付或不准議付的原因不外乎下述兩點:

(1)開証行有意識地要把該筆業務給它自己的聯行或給它指定的代理行來做,不准別家銀行沾光﹛

(2)由于信用証本身條款复雜,或有某些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審查單据,開証行希望自己掌握審單或由指定的聯行﹛代理行獨家經辦,它們可以体會開証行意圖,從嚴掌握﹛開立公開議付或自由議付信用証是為了使信用証可以廣泛流通,促使外國銀行競攬議付業務﹛公開議付的信用証要被人接受,開証行必須在客觀上有一定的實力和國際聲譽,不是單純的主觀愿望所能決定的﹛

議付行的操作業務為:

一﹛對信用証的審核

對信用証的審核很重要,由銀行部門和貿易部門的共同合作來完成,由于銀行部門和貿易部門的分工不同,他們對信用証的審核的側重點也不同﹛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証的受益人的操作業務已談了受益人對信用証的審核﹛現從議付行的角度談銀行對信用証的審核﹛如果議付行既是通知行,則由通知行在信用証通知受益人時,一并將議付行對信用証的審核的情況告訴受益人﹛議付行對信用証的審核主要方面如下:

1.對開証行的審核﹛主要由議付行在收到國外寄來信用証時審查開証行的政治態度﹛資信能力情況﹛來証必須是与我國有往來的國家和地區﹛与我國不往來的國家或地區應拒絕接受來証,信用証內不能有不符合我國政策或對我國歧視性的內容,如有此類問題,應根据不同情況,向開証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開証行是中國銀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由專業進出口公司出面去函開証申請人,囑咐把原來的信用証撤銷作廢而通過另一家与中國銀行有關系的銀行開証﹛此外還應注意總行對來証國家或地區的銀行是否有特殊規定﹛如為維護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行地位,對未建立代理行關系的外國銀行或當地銀行直接來証,除因裝效期迫近,為便于對外貿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則上應向開証行提出,其來証或今后來証須通過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行轉開証﹛開証銀行必須同我國有代理行關系﹛我行持有開証行的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對未与我國建立代理關系的銀行來証,應審查其資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決定是否接受﹛如通融接受,開証行必須由与我國有往來關系的第三家銀行証實其來証的真實性﹛對開証行資信能力的審查,是确定能否安全收匯的基礎,是審証工作的重要一環﹛接受國外銀行來証,應從實際出發,具体情況,具体對待,全面考慮開証行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開証銀行的資本額和資產負債總額的資力程度﹛性質﹛歷史﹛經營作風,在開証行所在國的地位以及同我國往來關系等,同時也要參照開証人的資信情況,靈活掌握,既要保障收匯安全,又要便利貿易﹛如開証行資信較差,收匯有風險,則可告知外貿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銀行保兌;(2)由償付行确認償付;(3)要求加列電索條款;(4)在信用証中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可采取分批出運,分批收匯,以分散風險﹛

2.對償付條款的審核﹛這主要由議付行審核信用証的索匯對象,索匯方法和索匯路線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轉環節,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錯損失,以保証安全及時收匯﹛

3.對來証的類別及其性質的審核﹛我們出口要求國外來証是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証,否則對我國收匯安全無保障﹛對事先約定貨物須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擔裝運的或須分批裝運的來証應為可轉讓的,可分批裝運的信用証﹛如經某地轉運要有﹛允許轉運﹛(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樣﹛

4.對開証行責任范圍的審核﹛國外的開証行一般應遵守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如果開証行愿意依照慣例解釋其條款的話,就可在信用証上注明:﹛除另有規定外,本証受﹛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本)約束﹛該慣例經過數次修訂,至今已有17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和銀行公會采用﹛

5.對信用証特別條款的審核﹛如對自動延期條款﹛生效和未生效條款﹛不符點費用條款﹛銀行費用條款﹛軟條款﹛電索條款﹛注銷條款﹛匯率條款﹛利率和利息條款﹛償付條款﹛選擇港條款﹛不接受憑保函議付條款或不符點事先未經過開証行同意不得議付的條款以及讓進口商從議付行拿取所有裝船單据等條款的審核﹛議付行對銀行費用條款的審核應注意﹛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本)對銀行費用條款修改為:﹛銀行費用,包括手續費﹛費用﹛成本費或其它開支由發出指示的一方負擔﹛﹛我國銀行對外開証,國外受益人不肯負擔費用,為以后業務往來,最后開証人只能償付﹛因此建議我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証中應加上以下特別條款:﹛開証行以外的所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收妥費用后再把正本信用証交給受益人﹛,以便正确履行信用証和執行﹛UCP500﹛,同時維護我國開証申請人的利益﹛另外議付行對﹛軟條款﹛的審核很關鍵,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顧名思議有時也稱為﹛陷講條款﹛(PITFALL CLAUSE),它是妨礙我國外貿﹛工貿公司﹛三資企業(受益人)安全及時收匯的絆腳石,是埋在信用証中的定時炸彈,應提高警惕,堅持對信用証修改,刪掉該條款后再出口,否則雖已注意到軟條款,我方要求修改后發貨,等待對方修改后再發貨,但對方不修改,我方考慮不周仍收購貨源,上當受騙,造成貨無人要,放在倉庫中,造成資金積壓,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上述銀行費用條款和軟條款,議付行通常在信用証上用箭頭為標志指示,提醒受益人慎重考慮﹛

6.另外,對協定貿易項下的來証應与貿易支付協定的規定相符合的審核﹛

二﹛對單据的審核

議付行要按照﹛單証相符﹛單單相符﹛的嚴格一致的原則認真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据﹛

1.議付行審單應在﹛合理時間﹛-﹛﹛不得超過從其收到單据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据,并相應地通知寄送單据的一方﹛

2.議付行審單發現單据中出現不符點,應退單給受益人改正單据﹛對大額單据議付行与受益人之間可商定實行預審﹛

三﹛議付

議付行辦理四种廣義的操作業務:A.即期付款;B.延期付款;C.承兌;D.議付﹛

議付的定義:﹛UCP500﹛第10條B款Ⅱ指出:﹛議付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据付出對价,僅審核單据而未付出對价并不构成議付﹛﹛因此,收妥結匯不算議付﹛不論自由議付,還是限制議付,一旦開証行認為單証不符,單單不符,開証行可拒絕付款﹛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已付的款項和利息,即議付行對受益人有追索的權利﹛但開証行自行議付的信用証對受益人無追索的權利﹛

議付行不審核信用証沒有規定的單据,如收到此類單据,應退還給受益人,并對此不承擔責任﹛如信用証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之相符的單据,議付行將認為未列明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議付行辦理議付后,應在信用証背面批注議付內容,以便下次議付時查考,防止重复議付,批注后的信用証退還受益人﹛然后,議付銀行根据信用証的要求,將單据分兩套,前后各一天寄開証行﹛如開証行在信用証中指示議付行向指定償付行索償,議付行(這里指索償行則須將索償書航郵函索(要求對于索償加以証實)或電報﹛電傳向償付行索償,必須清楚注明信用証號以及開証行(如果知道的話,連同償付行的參考號)﹛索償的本金,任何附加的金額和費用﹛如果開出以償付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索償行必須寄送匯票連同索償書一起給償付行處理﹛如果信用証及/或償付承諾需要,索償書還要包括以下內容:(1)貨物及/或服務的一般描述﹛(2)產地國家﹛(3)目的/履行地點和如果交易涉及貨物運輸時﹛(4)裝運日期﹛(5)裝運地點﹛在索償中,索償行不應注明憑保留權利或賠償擔保而付款﹛承兌或議付﹛索償必須注明預定的償付日期﹛

*上篇文章: 開証行
*下篇文章: 轉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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