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過境旅客系指持有效過境簽証(与我互免簽証國家的旅客,憑其有效護照)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進境后不离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條﹛在進境口岸不离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的過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報單﹛,海關對其行李物品均准許過境,一般不予查驗,但是海關認為必要時除外﹛
﹛第四條﹛在過境期限內离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為限,海關依照對進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規定辦理,其中屬于﹛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一)第三﹛四﹛五類的物品(本規定已根据署監[1996]652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的通知,署監[1996]648號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的通知調整),在規定范圍內的,﹛經海關核准可予登記暫時免稅放行,過境旅客出境時必須將原物复帶出境﹛超出規定范圍的,除按本規定第五條辦理外,均不准進境﹛
﹛第五條﹛過境旅客攜運物品超出本規定第四條所述准予放行范圍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經海關批准或指定的報關運輸公司代理承紡,比照海關監管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將監管過境物品運交有關海關監管出境;否則,海關不准進境﹛
﹛第六條﹛對于不准進境的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准征稅或者擔保放行的以外,應當自物品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海關准予過境的物品及經海關登記暫時免稅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經海關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內﹛因丟失﹛被盜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复帶出境的,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証明文件,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不能提供証明文件的,過境旅客應照章補稅﹛
﹛第八條﹛過境旅客不論其是否离開海關監管區,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表﹛(見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條﹛對過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行為,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起實施﹛
﹛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种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貨幣及偽造的有价証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机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兌換券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禁止出境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机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