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a.公制(TheMetricSystem)﹛基本單位為千克和米﹛為歐洲大陸及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B.國際單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是國際標准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單位包括千克﹛米﹛秒﹛摩爾﹛坎德拉﹛安培和卡等七种﹛是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
C.英制(ThebritishSystem)﹛基本單位為榜和碼﹛為英聯邦國家所采用,而英國因加入歐盟,在一体化進程中已宣布放棄英制,采用公制﹛
D.美制(TheU.S.System)﹛基本單位和英制相同,為磅和碼﹛但有個別派生單位不一致﹛如英制為長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積單位加侖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稱相同,大小不同﹛
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分成兩類:一類是以度量衡制單位表示,包括重量﹛長度﹛面積﹛体積和容積﹛另一類是以個數表示,包括約定成俗的一些個數單位,如打﹛羅﹛大羅以及訂有國際標准的某些商品的包裝單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業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淨重
淨重(Net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淨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后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价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淨'(GrossforNet)﹛如果需以淨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計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做法:
實際皮重﹛即稱量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平均度重﹛在包裝物比較划一的情況下,可從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數的包裝物,加以稱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習慣皮重﹛适用于規范化的包裝方式﹛包裝的重量已為人所共知,無需稱量﹛
約定皮重﹛雙方事先約定的包裝重量﹛
B.公量
對干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准确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weight)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干淨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淨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TheoreticalWeight)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A.合同數量條款的作用
商品數量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于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實際收取數量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于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之前補交,且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買方可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因而,正确訂立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數量机動幅度
在實際業務中,對于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于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貨時,實際數量与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于這類交易,為了便于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orLess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証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証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証規定時,對于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對在机動幅度內多交或少交的數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結算﹛如果雙方考慮到交貨時市場价格可能有較大變化,則可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于溢短裝部分接貨物裝船時的市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