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進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有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 幻燈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儲介質﹛
第三條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無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予退運﹛
第四條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 污蔑國家現行政策; 誹謗中國共產党和國家領導人; 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覆复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
2.具体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3.宣揚封建迷信或凶殺﹛暴力的﹛
4.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條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禁止進境﹛
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
第六條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4.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准﹛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5.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第七條個人攜帶和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予以沒收﹛
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出境有本規定第四條第2項所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除予以沒收外,并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予罰款﹛
2.走私淫穢印刷(如畫冊﹛書刊﹛扑克等)十冊(副)以下,淫穢錄音制品﹛幻燈片十盒(張)以下,或淫穢照片﹛畫片五十張以下的,處以人民幣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走私淫穢錄像制品五盒以下, 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走私淫穢印刷品或淫穢音像制品在本條第2項﹛第3項所列數量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五万元以下罰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即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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