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裁決應由當事人自行執行﹛仲裁机构自身不具有強制執法的能力﹛一方如果逾期不予執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是否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問題,1958年6月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958年紐約公約﹛﹛我國于1987年4月正式加入這一公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作為例外,締約國可作兩項保留,經濟"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我國加入時也作了這兩項保留,即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适用于該公約,且只承認商事法律管轄關系所產生的爭議适用于該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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