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五十元,前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三百元﹛
第三條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二百元﹛
第四條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成藥,海關驗憑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外匯購買專用章﹛的發貨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不准帶出﹛
第五條麝香不准攜帶或郵寄出境﹛
第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