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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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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証--票据為主要的結算工具﹛

各國都對票据進行了立法﹛我國于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的定義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從以上定義可知,匯票是一种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匯票的內容

根据我國票据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應理解成匯票上不能記載支付條件﹛

确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進口方或其指定銀 行﹛

收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銀 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實際業務中匯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匯票的种類

匯票從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商業匯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運輸單据在內的商業單据,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帶商業單据的匯票﹛銀行匯票多是光票﹛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運輸單据在內的商業單据的匯票﹛跟單匯票多是商業匯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匯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記載方式:見票即付(at sight);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則視作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匯票為即期匯票﹛其他三种記載方式為遠期匯票﹛

按承兌人的不同,匯票只可分成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企業或個人承兌后,稱為商業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銀行承兌后,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后成為該匯票的主債務人,所以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种銀行信用﹛

票据行為

匯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种行為,都由票据法加以規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匯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証書和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票据行為簡圖如圖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簽發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擔保証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權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承兌(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匯票時,在匯票上簽名,承諾于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于簽章后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注銷后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証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系即告終止﹛

背書(endorsement)﹛票据包括匯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証券﹛根据我國﹛票据法﹛規定,除非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并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后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据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匯票的權利﹛在匯票經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即被背書人和背書人名字前后一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承擔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匯票的貼現,即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后,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作成拒絕証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絕証書﹛用以証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証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于拒付的事實,使其准備償付并進行再追索﹛

*上篇文章: 匯款
*下篇文章: 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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