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証申請人(Applicant):向開証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証的人,一般是進口人﹛在信用証中又稱開証人(Opener)﹛2. 開証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開証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証的銀行,它承擔按信用証規定條件保証付款的責任﹛
3.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受開証行的委托,將信用証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証明信用証的真實性,不承擔其它義務﹛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証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証的人,一般為出口人﹛
5.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和單据的銀行﹛
6. 付款銀行或稱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為開証行,也可以是開証行所指定的銀行﹛無論匯票的付款人是誰,開証行必須對提交了符合信用証要求的單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責任﹛
7.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應開証行或受益人的請在信用証上加批保証兌付的銀行,它和開証行處于相同的地位,即對于匯票(有時無匯票)承擔不可撤消的付款責任﹛
8.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稱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接受開証銀行在信用証中委托代開証行償還墊款的第三國銀行﹛
9. 受讓人(Transferee),又稱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轉讓,有權使用該信用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