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出口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証支付方式﹛
2. 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交開証申請書,同時交納押金或其它保証﹛
3. 開証行根据申請內容,向出口人(受益人)開出信用証,并寄交通知銀行﹛
4. 通知行核對印鑒或密押無誤后,將信用証寄交給出口人﹛
5. 出口人審核信用証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証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信用証要求的貨運單据,在信用証有效期內,寄交議付行議付﹛
6. 議付行按照信用証條款審核單据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出口人﹛
7. 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据寄開証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8. 開証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据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9. 開証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開証人付款并取得貨運單据后,憑此向承運人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