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及特征:
﹛﹛定義:在1980年5月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第二期會議一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中,對國際多式聯運(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曾作出如下定義:"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國際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种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貨地點﹛為履行單一方式貨物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送業務,則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
﹛﹛其特征如下:
(1)這种運輸必須使用全程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2)聯運經營人對貨主承擔全程的運輸責任﹛
(3)聯運經營人以單一費率向貨主收取全程運費﹛
(4)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而后這种運輸也必須是采用兩种以上不同運輸方式銜接組成一個連貫的運輸以完成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2.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性質和責任范圍:﹛公約﹛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所下的定義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是貨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或代表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其責任期間是從接受貨物之時起到交付貨物之時止,在此期間對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根据多式聯運責任制的范圍和索賠限額目前國際上一般有三种類型和做法:
(1)統一責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2)分段責任制又稱网狀責任制(NET WORK LIABILITY SYSTEM)﹛
(3)修正統一責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LI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