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的合同除規定具体价格外,還規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調整條款﹛例如:﹛如賣方對其他客戶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格5%對本合同未執行的數量,雙方協商調整价格﹛﹛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變動的風險規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以提高客戶經營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上,隨著許多國家通貨膨脹的加劇,有一些商品合同,特別是加工周期較長的机器設備合同,都普遍采用所謂﹛价格調整(修正)條款﹛(PriceAdjustment[Revision]Clause),要求在訂約時只規定初步价格(InitialPrice),同時規定如原料价格﹛工資發生變化,賣方保留調整价格的權利﹛
﹛﹛上述﹛价格調整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按原料价格和工資的變動來計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它實質上是出口厂商轉嫁國內通貨膨脹﹛确保利潤的一种手段﹛這种做法已被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納入它所制訂的一些﹛標准合同﹛之中,而且其應用范圍已從原來的机械設備交易擴展到一些初級產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這類條款是工資和原料价格的變動作為調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這類條款時,就必須注意工資指數和原料价格指數的選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人們有時也應用物价指數作為調整价格的依据,如合同期間的物价指數發生的變動超出一定的范圍,价格即作相應的調整,即使用价格調整條款時,合同价格的高速是有條件﹛只要用來調整价格的各個因素在合同期間所發生的變化﹛從總体看沒有超過約定的限度,合同原訂的价格對雙方當事人就仍然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