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情确定作价標准
為減少非固定价格條款給合同帶來的不穩定因素,消除雙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訂立作价標准就是一個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標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規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价格為准,或以某國際市場价格為准等﹛
二.明确規定作价時間
關于作价時間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a)在裝船前作价﹛一般是規定在合同簽訂后若干天或裝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辦法,交易雙方仍要承擔自作价至付款轉售時的价格變動風險﹛
B)裝船時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單日期的行市或裝船月的平均价作价﹛這种做法實際上只能在裝船后進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觀的作价標准,否則賣方不會輕易采用,因為他怕承擔風險﹛
C)裝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裝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這類做法,賣方承擔的風險也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三.非固定价格對合同成立的影響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場合,由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條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种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合同只要規定作价辦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國家法律甚至認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雙方确立的慣常交易方式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允許合同只規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對﹛如何确定价格﹛卻沒有個体規定或作進一步的解釋,為了避免爭議和保証合同的順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時,應盡可能將作价辦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