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品名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必須列明商品名稱,品名條款是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
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說明(Description)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据,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二.品名條款的基本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條款的規定,還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點﹛就一般商品來說,有時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稱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級和型號﹛因此,為了明确起見,也有把有關具体品种﹛等級或型號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進去,作為進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質規格也包括進去,這實際是把品名條款与品質條款合并在一起﹛
三.規定品名條款的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條件,因此,在規定此項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必須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
2.條款中規定的品名,必須是賣方能夠供應而買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入.
3.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譯名應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注意選用合适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