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种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种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种﹛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
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
(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制產品与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复制品交買方确認,經确認后即以該复制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据,這种經确認的复制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种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
(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証机构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干份樣品加以封存,万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
(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范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万一發生由于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