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條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應具有的品質﹛在合同中,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對新商品的定名,應力求准确,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對某些商品還應注意選擇合适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國際上為了便于對商品的統計征稅時有共同的分類標准,早1950年,由聯合國經濟理事會發布了﹛國際貿易標准分類﹛(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貿易國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簽訂了﹛海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又稱﹛市魯塞爾海關商品分類目錄)(BTN)﹛ CCCN与 SITC對商品分類有所不同,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錄分類在關稅和貿易﹛運輸中產生分歧,在上述兩個規則的基礎上,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制定了﹛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編碼制度)﹛
該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國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該制度﹛目前備國的海關統計,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進行﹛所以,我國在采用商品名稱時,應与H.S.規定的品名相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