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對內地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對香港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据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适用法律适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体,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具体標准:
(一)除法律服務部門外,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1.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它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設立, 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証﹛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提供該服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准為:
(1)業務性質和范圍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范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范圍﹛
(2)年限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其中:
提供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提供房地產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年限不作限制;
提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証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銀行或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專員根据﹛銀行業條例﹛批給有關牌照后,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提供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保險公司,應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3)利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業務場所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与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符合﹛
提供海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船舶總吨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冊﹛
(5)雇用員工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雇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單程証來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二)法律服務部門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關服務時應:
1. 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例登記設立為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証﹛
2. 有關律師事務所(行)的獨資經營者及所有合伙人應為香港注冊執業律師﹛
3. 有關律師事務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應為在香港提供本地法律服務﹛
4. 有關律師事務所(行)或其獨資經營者或合伙人均依法繳納利得稅﹛
5.有關律師事務所(行)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6.有關律師事務所(行)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四﹛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五﹛內地服務提供者應符合本附件第二條的定義,其具体標准由雙方磋商制定﹛
六﹛香港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提供:
(一)在香港服務提供者為法人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香港有關机构(人士)核証的文件資料﹛法定聲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証明書:
1.文件數据(如适用)
(1)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注冊處簽發的公司注冊証明書副本;
(2)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証及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副本;
(3)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証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5)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其虧損情況的証明文件;
(6)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的雇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証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本附件第三條第(一)2款第(5)項規定的百分比;
(7)其它証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業務性質和范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2.法定聲明
對于任何申請取得﹛安排﹛中待遇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其負責人應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程序及要求作出法定聲明﹛ 聲明格式由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磋商确定﹛
3.証明書
香港服務提供者將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文件數据﹛法定聲明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簡稱工業貿易署)審核﹛工業貿易署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法定机构或獨立專業机构(人士)作出核實証明﹛ 工業貿易署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標准的,向其出具証明書﹛証明書內容及格式由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磋商确定﹛
(二)在香港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証明,其中屬于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回鄉証)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三)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聲明﹛自然人身份証明的复印件,以及工業貿易署認為需要由律師作出核實証明的文件數据,應經內地認可的公証人核証﹛
七﹛香港服務提供者向內地審核机關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服務時,向內地審核机關提交本附件第六條規定的文件數据﹛法定聲明和証明書﹛
(二)根据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權限,內地審核机關在審核香港服務提供申請時,一并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進行核証﹛
(三)內地審核机關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有异議時,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香港服務提供者,并向商務部通報,由商務部通知工業貿易署,并說明原因﹛香港服務提供者可通過工業貿易署向商務部提出書面理由,要求給予再次考慮﹛商務部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复工業貿易署﹛
八﹛已在內地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按照本附件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