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体承諾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對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措施,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具体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四﹛對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适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体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人員取得香港專業資格的具体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