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与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稅的實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內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授權發証机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關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地証書﹛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地海關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或授權發証机构簽發的原產地証書﹛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香港的生產企業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地稅則號提出﹛
五﹛不遲于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体實施步驟如下:
(一)申請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產企業可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
2.申請企業應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數据和數据﹛
3.香港工業貿易署及香港海關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數据和數据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產貨物和擬生產貨物分別匯總﹛
(二)确認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業貿易署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數据和數据提交商務部﹛
2. 商務部在收到香港工業貿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應會同內地有關部門与香港工業貿易署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認貨物清單﹛
3. 貨物清單确認后,海關總署應与香港工業貿易署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准進行磋商﹛雙方應于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標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實施
1. 對香港現有生產的貨物,根据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地標准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据香港發証机构簽發的原產地証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2. 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据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准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后,經香港工業貿易署和香港海關核查,由香港工業貿易署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确認,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确認后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据香港發証机构簽發的原產地証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3. 雙方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產地標准﹛
(四)香港工業貿易署每年6月1日后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規定進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