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會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調查﹛
﹛﹛本次复審調查產品范圍与原反傾銷調查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經過調查,商務部于2008年1月31 日發布2008年第3號公告,決定將原產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3%,將原產于日本触媒株式會社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3%﹛
﹛﹛自公告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會社生產的乙醇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价格從价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价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价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价格從价計征﹛
﹛﹛乙醇胺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Diethanol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