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已先后決定對進口苯酚及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在進口苯酚反傾銷案中适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0%(海關總署2006年第50號公告和商務部2006年第64號公告),在進口雙酚A反傾銷案中适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4%(海關總署2007年第47號公告和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現決定由(株)LG化學(LG Chem,Ltd.)繼承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在苯酚反傾銷案和雙酚A反傾銷案中适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并將執行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對以(株)LG化學為原產厂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苯酚,海關按照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為原產厂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苯酚,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16%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對以(株)LG化學為原產厂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雙酚A,海關按照6.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為原產厂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雙酚A,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37.1%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及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