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務部消息,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5號公告,公布了丙酮(英文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与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保証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据初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丙酮產品時,應依据初裁決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0%-54.1%)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証金﹛
被調查產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机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等行業﹛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本案中涉案金額約為1.9億美元,被控傾銷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是我國丙酮的主要進口來源﹛調查期內,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數量約為22万吨,約占進口丙酮總數的66%﹛
本次調查是應中石化上海高橋公司﹛中石化北京燕山公司和藍星哈爾濱公司的申請進行的﹛根据﹛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于2007年3月9日立案,開始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正常情況下本次反傾銷調查應在一年內結束,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半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