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經濟生產部S01:0305632/2007號文件 鑒于24425號法令批准將世貿組織框架內烏拉圭多邊協商的結果,和馬拉喀什協議中的決定和部長級聲明納入最終協議﹛
以及馬拉喀什協議中附件1A有關進口許可証程序的內容
因此可适當預先采取自動和/或非自動進口許可証措施
在鞋部件進口貿易中,發現明顯變化,并有必要進行評估;因此需要對該產品的進口建立預先准入許可机制,以進行臨時性監控﹛
本措施基于經24425號法納入國家法律范疇的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許可証程序的條款,由23981號法納入國家法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有關論述和阿松森條約附件1,以及由22354號法納入國家法的1980年蒙特維地亞條約﹛
此外,本決議排除原經濟和公共工程服務部1999年6月30日820號決議中對有關產品的規定﹛
經濟生產部下屬的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經濟政策國務秘書處及經濟生產部法律事務司根据各自權限對本措施的形成參与了意見﹛
因此
經濟生產部決議如下:
第一條對于以下南方共同市場稅則號項下的鞋部件產品進口采取許可証(C.I.P.C.)措施,并專門對最終消費品進口适用﹛
6406.10.00僅為鞋上層部分
第二條本決議第一條所确立的鞋部件進口許可証申領程序詳見本決議附件﹛
第三條經濟生產部下屬的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是本決議的執行机构,負責對本決議進行解釋和必要的澄清,同時有權調整第一條所列的稅則清單﹛
第四條決議生效之日起,有關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不适用于本決議:
1﹛已由陸﹛海﹛空向目的地海關所在地發運和已裝運的產品
2﹛已到達海關所在的產品
本條款中涉及的免于實施該措施的產品,進口商須在本決議公布之日起60天內完成有關進口申請,否則需要辦理進口許可証﹛
第五條原經濟和公共工程服務部1999年6月30日820號決議中對有關產品的規定不對本措施第一條中所列產品實施﹛
第六條本決議自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日之日起20天后生效﹛
第七條通告﹛公布﹛交國家官方登記處并存檔
米蓋爾佩拉諾簽字
附件辦理鞋類進口許可証(C.I.P.C)程序
1﹛欲獲得鞋類進口許可証(C.I.P.C)的自然人及/或法人,必須遵守本程序﹛
2﹛獲得鞋部件進口許可証申請必須書面呈遞至經濟部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下屬的外貿管理司進口處,連同后申請表格﹛地址:(略)申請陳述必須包括:与每一商品稅則號(SIM)相應的一份申請表格,及后綴南方共同市場關稅條目的价值總額及統計,即使是同一產品也需要在附表中指明來源國稅則號的差异﹛上述指定的信息,需提供電子版(以3寸軟盤為載体)﹛
申請表范本:
1)進口商資料
A.姓名及商號
B.CUIT號
C.真實地址
D.電話及傳真
2)出口商資料
A.姓名及商號
B.地址
C.國家
3)進口產品信息
A.品名(技術名稱及/或商業名稱)﹛嘜頭﹛型號
B.組成
C.南方共同市場稅號(或SIM)
D.价值和統計后綴
E.FOB總价(分別以來源地貨幣和美元表示,美元表示要注明匯率及匯率時間)
F.件數
G.產地國
H.來源國(簽名)
3﹛連同第2點中的申請陳述,需一并一次性提供不可更改的下列材料:
1)根据需要提供公司執照复印件或本人的身份証复印件
2)最近一次職務分配后的公司職務表
3)辦理申請人的授權書
4)辦理申請人的身份証复印件
4﹛鞋類進口許可証有效期為自頒發之日起60天,該許可証是署名的不可轉讓的,僅可給予持有人﹛合法代表或由前兩种人授權的人﹛
5﹛許可証下列資料需由貿易政策管理副國務秘書先生簽署﹛鞋部件進口許可証范本(略)
6﹛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下屬貿易政策及管理副國務秘書處的貿易政策司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進口商提供商業操作及技術的信息,也可要求相關部門的參与﹛
7﹛鞋部件進口許可証(C.I.P.C)應并同在申請時所需的補充資料提交聯邦公共收入總局下屬的海關總署,以辦理准入及產品提貨﹛
8﹛在申請過程中申報的產品數量及美元FOB總价,僅能在進口許可証中所列數据5%上浮及10%下浮﹛
9﹛海關總署將提前一月公布許可証發放細節情況及受許可証支持的進口商﹛關稅稅則號﹛數量﹛FOB价格,產品詳細信息及相應的許可証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