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秘魯外貿旅游部公布第093-2007-MINCETUR號決定,對2003年198-2003-MINCETUR/DM決定進行修改﹛新規定要求被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証書必須使用西班牙語填寫和簽發﹛如果使用其他文字,應該同時提供西班牙語的官方譯文﹛﹛﹛該決定的附件規定了原產地証書中必須包含的信息,內容如下:
﹛﹛1. 原產地証書號﹛
﹛﹛2. 出口商的完整的公司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名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
﹛﹛3. 生產商的完整名稱﹛地址﹛位置(包括國家名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如屬多個生產商,應附上其他生產商的名單,其中應包括以上涉及的資料并直接對應第6點中關于商品的規定﹛
﹛﹛4. 受益人的完整的公司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名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
﹛﹛5. 自出口國或產地至最終目的國的運輸工具和線路﹛
﹛﹛6. 具有証書的商品單﹛每項商品必須標明:(1)商品單順序號,該順序號應与商業發票上的順序號一致;(2)關稅稅則中的6位數稅則號;(3)每項商品的完整描述,商品描述應与商業發票中的描述基本一致,以及与海關稅則或秘魯現行海關稅號名稱基本一致;(4)毛重或在商業發票中列明的其他計量單位;(5)商業發票號和日期﹛
﹛﹛7. 出口商聲明:
﹛﹛﹛根据秘魯共和國第____________號決定②規定,簽字人聲明有關詳細單据和說明准确無誤,所有商品均是在______________①生產﹛﹛
﹛﹛
﹛﹛
﹛﹛簽 字
﹛﹛地點和日期
﹛﹛8. 由有關當局或在原產地証書簽發國正式被授權的机构簽字的原產地証明:
﹛﹛﹛根据已作的檢驗,証明出口商的聲明是真實的﹛﹛
﹛﹛証書簽發當局的簽字和蓋章
﹛﹛地點和日期
﹛﹛注:①原產地地址包括國家或与所規定的某种條件相關的商品地址均需証明﹛
﹛﹛﹛﹛②應該明确秘魯方面的相關決定,并根据該決定有關對商品簽發証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