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日前發布了2007年第17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公告指出,凡申報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的,如原產地為日本的,除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証明外,還需提供原厂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証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确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的,海關將按照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确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厂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証也無法确定原生產厂商的,海關按照﹛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另外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証金,按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与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証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証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可自2007年4月18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