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55號令),并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9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据﹛辦法﹛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備案環節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單耗標准設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准增設最低下限值﹛單耗標准由海關根据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單耗標准适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适用單耗標准﹛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單耗標准內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或者單耗申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准內的,海關按照申報的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的單耗超出單耗標准的,海關按照單耗標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尚未公布單耗標准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的實際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二)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
(三)加工貿易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突發停電﹛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因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滅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損耗;
(四)因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質﹛規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損耗;
(五)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稅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六)加工過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辦法﹛還明确,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單耗變更或者撤銷手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二)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三)保稅成品已經申請內銷的;
(四)海關已經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五)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立案調查的﹛
相關法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55號令)
附件: